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说它只对富人有利,有人说它纵容男人包养“二奶”,有人惊呼它是“离婚法”。在笔者看来,因为意见稿用民法的一般规则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误读或者误导了婚姻的本质,更因为缺乏足够的社会性别视角,使其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关于房子——谁的财产是谁的
意见稿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作者:柳华文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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