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司法机关慎用、少用累犯加重。如无特别的需要,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项中关于累犯的规定暂时搁置不用,较为稳妥。
笔者在研究法院刑事判决时发现这样一批案例:在判决书中有“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判处的刑罚在3到10年之间;在判决书中有“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判处的刑罚在10年以上。
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才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按照一般理解,“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这些案件是否属于违法加重量刑?
......(作者:白建军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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