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交通运输动员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在国会修订的《美国法典》之中,涵盖了公路、铁路、航运、国民警卫、交通运输与国防等方面。从总体上看,美国既有《总动员法》、《国防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紧急状态法》等涵盖交通运输动员母法性质的基本法规,还有《国防生产法》、《交通运输动员法》等专门法规。分析美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对加强我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建设,有效规范动员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快速形成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美国交通动员法规体系特点明显
美国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具有以下特点:从行为主体上,凸显交通运输动员的国家行为。一是确定国家的国防运输日。《美国法典》第36篇规定:“总统必须在每年宣布五月的第三个星期五为国防运输日。”二是突出交通运输系统为军队服务的功能。如《商船法》规定:“商船必须在本国建造”;“民用船只的建造必须满足战时的军事需求”;“民用船只必须保证战时的紧急征用”等条款。三是充分体现了军事交通运输的优先权。如《军事交通法》从细节上有如下规定:“军方不仅在战争动员和军事部署期间有优先使用权,在和平时期也有优先使用的便利”等。
......(作者:朱利锋 单位:镇江船艇学院模拟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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