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153期特别策划“展望新五年(下) 法治建设”文章之一。
行政法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显著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在展开“十二五”蓝图之际,革故鼎新、继往开来的中国行政法治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新的起点谋划和推进行政法治,应当着眼并体现对科学发展的主题、发展方式转变的主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旋律的贯彻落实,着眼并体现对社会发展、社会建设以及社会管理的重大任务和重要工作的实际推进,着眼并体现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的切实保障。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里,我国行政法治的总体走向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强化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断提高权利实现程度和“官”民和谐程度,在推进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和谐化、发展科学化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具体而言,我国行政法治的未来走向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一是行政法目标和任务的调适,以及实质正义导向的建立。行政法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也不再是市场经济改革初期的控权,而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授权以保障政权之‘民有’、控权以保障政事之‘善治’、服务以保障发展成果之‘共享’”。为此,今日及未来之行政法治,不可不于形式正义之外,特别重视实质正义的实现。
二是行政法渊源的拓宽和委任立法的增多,以及相应的过滤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为了保障行政活动“有法可依”,须在法律规范供给上“开源”,有限度地将原则、指导性案例、行政惯例、学说、政策纳入法源范围,有限度地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委任立法。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恶法为治”,须对法律规范“节流”,构建法律规范的过滤审查机制,确保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与正义性,确保行政活动有良法可依。
三是行政权向社会的转移,以及对社会组织的法律控制。政府职能调整的过程也是国家还权于社会并着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以塑造均衡政治生态结构的过程。基于行政权转移的现实,行政主体的范围将包括传统的行政主体和享有公权力的社会组织,行政活动的形态将包括国家行政、社会(组织)行政以及混合(合作)行政。在转移权力的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法律控制,防范社会公权力侵权,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四是行政主体对市场主体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对行政监管行为的规范。在急剧转型期,市场竞争不充分与过度竞争的现象并存,损害消费者利益与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并存。政府要加大经济性监管力度,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与此同时,要规范行政监管行为,以预防政府自身的失灵。
五是行政行为的多样化、柔性化,以及对柔性行为监督的加强。基于以人为本和为民服务的理念,政府越来越多地采用契约、指导、协商、激励、辅助等非强制性手段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行政行为的样式日益多元,并呈现出柔性化趋向。但即便是对带着柔和、温情、慈爱面纱的柔性行政,仍不能忽略面纱背后强大“利维坦”的存在,仍应通过适当的法律规范进行监督和引导,以兴利除弊。
六是私法手段广泛运用于公法领域,以及公私法关系的重新调整。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将有限度地延展至部分私法活动、“特别权力关系”等领域。与此相适应,行政主体更多地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手段解决公共治理中的复杂问题。为此,对行政法之公法属性需再认识,公法与私法关系亦需重新调整。
七是政府服务、给付义务的普遍性,以及对不作为监控力度的加大。切实推进服务型政府法治化,以落实“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承诺。政府提供普惠、均等的公共服务将逐渐成为法定义务,公民则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公共服务请求权。与市场经济改革初期减少政府干预的要求不同,在服务型政府模式下,人们推崇大有作为的政府,希望政府为国民创造更多的福祉,权利从“防御权力的权利”转变为“通过权力的权利”。为此,要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监控力度,防止行政主体尸位素餐。
八是对行政过程的监督,以及对过程的正当程序控制。进一步强化程序法治的理念,真正体现程序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建立严格的违反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的审查制度,以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法制虚无主义现象。通过立法确立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公民享有“正当程序权利”。在总结地方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九是对行政主体监督的广泛性与深刻性,以及对监督者本身的监督。完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并重的行政法框架,不仅要实现行政关系的法定化,而且要解决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定化问题。健全监督行政权的体制和机制,着重提高监督的广泛性、深刻性,确保监督效能。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破解“监督者悖论”,使监督者自身亦受监督。
十是救济范围的扩大与救济程序的类型化,以及救济有效性的提高。逐步压缩行政救济的排除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行为、特别权力关系中的行为、侵犯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行为等逐步纳入行政救济范围。另外,根据行政争议性质、救济请求内容、当事人利害关系程度等要素设计类型化的救济程序,不同类型的救济程序适用不同的规则,具有不同的功能,以便为公民权利提供更周到、更有效的保障。
行政法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显著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在展开“十二五”蓝图之际,革故鼎新、继往开来的中国行政法治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只要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谋划和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就一定能应对挑战、抓住机遇,推动行政法治事业全面发展进步,更好地服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期特别策划采写工作组:孙辉、李树民、褚国飞、王海锋、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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