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153期特别策划“展望新五年(下) 法治”文章之一。
基于对历史与现实问题的综合考量,未来五年的社会发展中,我们需要高度关注“以人为本”价值的制度化问题,使之不断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成为国家政治文化的主流追求。从这一意义上讲,未来的法治发展应更自觉地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和维护人的尊严而展开。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未来五年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与任务。其核心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的综合发展。虽然“规划”中直接涉及法治的内容并不多,但从其理念与发展目标看,法治是未来五年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面对未来五年中国社会的发展蓝图,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法治在 “十二五”规划实现过程中的功能问题,需要坚持法治理念,遵循法治原则。在我看来,在整个“十二五”规划期间,法治发展的新理念应当是,在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人文价值,使尊重与保障人的尊严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十二五”规划首先强调了三个转变,即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转变,从增长型向协调型的转变,从规模型向质量型的转变。这种转变提出的法律问题之一就是要解决社会发展观的正当性问题,要回答为谁服务,为谁发展,由谁分享发展的成果这些根本性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中国家制度的发展缺乏基本价值观的指引,或者仅仅从“物”的角度看问题,有可能失去制度发展的道德基础。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发展模式上,盲目地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增长背后存在的价值观与政治道德问题。于是,借发展的名义,出现了公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造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有些冲突引发了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
基于对历史与现实问题的综合考量,未来五年的社会发展中,我们需要高度关注“以人为本”价值的制度化问题,使之不断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成为国家政治文化的主流追求。从这一意义上讲,未来的法治发展应更自觉地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和维护人的尊严而展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逐步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这正是法治的使命所在。在30多年法治发展中,我们找到了法治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一些法治发展中的深层次的价值问题,即如何通过法治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如何通过法治的发展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个体。历史的深刻教训,指引了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必须深深铭记“人性关怀”,法治发展的进程应更凸现人权的价值。1982年“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1989年行政诉讼、1994年国家赔偿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法治发展中国家主义色彩逐步淡化。在30多年法治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制度调整与改革将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可以说,从2011年到2015年,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最关键的是宪法实施保障问题,人们将越来越重视宪法治理。以人的尊严与自由的维护为基础,在法治发展中需要不断强化“宪治”因素。可以说,整个“十二五”规划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功能的发挥程度。无论是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制度以及基本国家制度的维护等,每一项内容都与宪法本身的实施有关。
在现代宪法发展中,人应该是独立的、有尊严的、个体的人,与此相对立的是沦为客体的、没有尊严感的、附属于群体的人,宪法的目的旨在充分尊重与保障每个个体的主体性与尊严。在传统社会,人往往作为社会的附属而存在,在个人与国家的利益比较中,个人是无条件服从于国家的。因此,在价值排序上,往往只强调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对正当的个人利益却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形成了单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观。当然,重视国家利益是应该的,它对于激发个人的奉献精神,凝聚人心具有重要意义,但过于绝对化必然带来对个人利益的侵犯。因为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导下,个人往往被置于客体地位,必然成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在“十二五”期间,应当通过宪法治理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合理平衡,以法治理念推动社会发展,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
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宪法需要完善的重要制度之一就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及时预防与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宪问题,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党的执政地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法治这一话题将会越来越突出。为了在重大法治发展问题上掌握主动权,发挥宪法制度的优势,有必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建立专门性的宪法监督机关,使违宪审查成为专业性、经常性的活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实效性的宪法保障制度,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也无法有效地维护国家基本制度。因此,着眼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长远发展,特别是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在全国人大制度下成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将无法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无法为“十二五”规划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期特别策划采写工作组:孙辉、李树民、褚国飞、王海锋、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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