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过程中未能解决的矛盾延伸到司法领域,导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方面的司法困局。
“小产权房”作为现代中国不动产领域的一大板块,其最为突出的特征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然而,多数社会公众对于“小产权房”却报以同情和支持。明显违法却有存在的社会基础,折射出民众与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发生了分歧。
从理论上看,“小产权房”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背后,隐藏着政治经济学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按照现行法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政府办理征地手续,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开发商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合法获得土地的开发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何不能直接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从而获得高额土地增值收益?
......(作者:陈璞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