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从差异走向趋同。在日本,从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到部门行政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广播电视法、土地征收法、地下空间利用法等都是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中国没有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更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部门法,既影响了行政程序法的权威性,也影响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日本行政法(制定法)的形式较死板,中国行政法的形式较松散。条文内容上,日本行政法常“援用”,即在某部法律中明确规定援用其他法律的某一条,这加大了法条的长度,且存在重大的修改风险。中国行政法名称简约,条文少,较少“援用”,且援用条文在措辞上更灵活。
......(作者:肖军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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