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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平衡考量执行公务行为免责正当性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1-26 10:2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且造成很多困扰。比如,交通警察在夜查醉酒驾车,因使用破胎器拦截车辆,造成车胎及部件、甚至驾驶人、路人损害时,是否要承担责任?

  执行公务免责需划清界限

  依法执行公务是否可以免责,有两方面的情况需要注意。

  首先,现有的法律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作者:王成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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