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国有经济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专门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或无法经营的公共产品,而竞争性部门则只应当由私有或民营企业来经营。这种观点是不正确和不可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退出”不符合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七条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作者:张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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