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宙)1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就之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强调,《意见》的重点,是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要件之一,《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集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将被以涉嫌犯罪进行追究。(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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