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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律文化的交流:探索与展望——访中欧法学院前欧方联席院长高美莲教授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2-14 16:16: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欧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随着中国和欧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走向深入,双方在法律领域的了解与互通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中欧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文化的交流,共同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高美莲教授曾任德国的地方法院院长、欧洲法院大法官及中欧法学院的欧方联席院长,长期致力于德国和欧盟法制建设及中欧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为中欧法律文化的沟通付出了很大努力。欧洲有哪些法律经验可供世界其他国家借鉴?如何看待中国正在进行中的法制建设?如何顺应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走向世界的大趋势,进一步加强中欧之间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本报记者就上述诸多问题采访了高美莲教授。

  1法律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曾经长期在德国和欧盟从事司法、法律教育及法学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法律教学以及法学研究经验。作为欧洲的法学研究专家,您认为在欧洲社会发展和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发展方面有哪些经验可供世界其他国家借鉴?

  高美莲:欧盟始于20世纪50年代由6个成员国组成的共同体。现在已扩展为27个成员国,人口近5亿。尽管各成员国之间的人口状况、地理条件、经济发展和法律传统存在很大差异,但欧盟的法律体制已为所有成员国所接受。

  欧盟法律体制的特征之一是能够依据事项采取分级的对策措施。例如,在欧盟有条例和指令之分。条例普遍适用,所有条款都具法律约束力并且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而指令则仅就应达到何种结果对其所针对的成员国有强制力,但是达到目标的形式和方法则由成员国政府决定。《欧洲联盟运作条约》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条例、何种情况下只允许使用指令作出了规定。在某些领域欧盟只能确立最低要求,而在某些领域则强制推行协调措施而不允许成员国采用更高的标准。即使某一协调措施以多数票表决获得通过,也并不意味着绝对地禁止成员国维持或创设背离协调措施的国内规定。但是,如果成员国在严格限制的特定情况下可以援引例外规定,也必须遵循相关程序,确保欧盟委员会掌握控制权。

  这种基于问题的不同敏感程度进行分级对待方法,也反映在有关通过特定法律文件所需票数的规定。有时候一定要全票通过,而在不太敏感的领域则无须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必须全票才能通过相关法律文件的领域已经越来越少。

  欧盟还尝试过一种更为激进的分级形式的新方法。这种尝试的一个例子是大多数成员国希望能进一步发展欧盟的社会维度,而英国对此表示反对。其结果是,除了英国外,欧盟的成员国都签署了一项关于社会政策的协定。该协定本身则成为一项关于社会政策的议定书的附件。根据该议定书,前述协定的缔约国如为了在他们之间作出实施该协定所必需的行动及决定之目的,有权使用《欧共体条约》的机构、程序和机制。英国也签署了该议定书。后来,英国改变了政策,转而支持加强欧盟的社会维度。从而,那项有关社会政策的协定内容即可被纳入《欧共体条约》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该协定之基础上原已通过的一系列指令,其适用范围也因而被扩及英国。现在,《欧共体条约》有专门一章对强化合作作出规定,使得部分成员国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可施加压力推动整合。

  重要的法律发展常常是从较弱的措施开始,之后才取得更强的效力。《欧共体条约》于1992年缔结之时,在避难和移民政策、民事司法合作、警务和刑事司法的合作方面,决策程序都须以政府间的合作为基础。而现在,欧盟能够在这些领域直接制定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例子是《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2000年刚被通过之时,该宪章不过是一个被庄严提出的宣言,并没有被成员国签署。最终,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使该宪章取得了与《欧共体条约》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同样的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欧洲法院,就不会有今天的欧盟法律秩序。欧洲法院的法官发展了欧盟法律秩序的主要特点,即欧盟的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并且许多条款对成员国本身及其国民有直接的效力。欧洲法院的法官还确认了包括基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欧洲法院得以推动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机制是所谓先决裁决程序,即欧洲法院可根据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请求,对欧盟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2从法官到法律文化交流的使者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从2008年开始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下简称“中欧法学院”)的欧方联席院长,对您的工作和生活而言这都是很大的转变。请您谈谈当时是怎么决定投身到法学教育管理和中欧之间的法律交流工作的?

  高美莲:2006年秋,我在欧洲法院的任期结束了。我生平第一次决定让自己好好休息一下。我到德国汉堡定居,开始熟悉新的环境,与别人共同创建了一家非营利的艺术公司,以促进我所居住的港口区——一个尚在建设中的新市区的艺术活动。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在公司的活动上,干得非常开心。而在与法律相关的事务上,我仅仅是作为汉堡欧洲学院(“Europa-Kolleg Hamburg”,一家从事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的机构)的名誉顾问参与一些咨询工作。

  有一天,欧洲学院的负责人通知我,汉堡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希望同我会面。我猜测院长先生可能是想邀请我到法学院担任教授。我们三人在一家不错的餐厅共进了晚餐。当时我已经知道,汉堡大学正在准备竞标欧盟的资助项目,组建“中欧法学院”。就这个项目我问了很多问题。令我惊讶的是,在晚餐结束时,院长先生问我是否愿意担任中欧法学院的欧方联席院长。我毫不犹豫地同意了。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极富吸引力的环境中,帮助创建一所负有重要使命的新学院。不久之后,我又获得了不少其他诱人的工作机会,但是我都一一拒绝了。

  对我来说,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在于当时我对中国还并不熟悉。但是我的任务是担任欧方的联席院长,对于这个角色,我确信自己有充分的准备。

  3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报》:根据您对中国的了解,特别是在中国三年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工作经历,您发现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制建设进程中呈现出什么特点?

  高美莲:很遗憾,我的中文水平并不足以阅读中文的法律文献。因此我无法接触到第一手的中国法资料。所以我就不便对中国法发表专业评论。但我还是可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来谈一下对中国法的印象。

  自改革开放开始,中国面临重建整个法律制度的艰巨任务。中国以惊人的速度完成了这个任务,而取得的整体成果令人赞叹。我仔细了解过一些近期出台的法律,其专业水平都很高。例如,我读过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的英文版,认为这是一部富有见识的、现代的立法。

  中国的立法者在启动大型立法项目前,会进行大量的比较法研究,以查明其他各国的成功和失败经验。有时,在立法之前,会先在地方试点。我赞同这样的科学方法。

  我尤其欣赏中国早在1989年就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并没有类似的法律。我在中欧法学院的环境中感受到了以高度透明和严格平等为特征的行政法律文化。

  我经常听到对中国法的一个批评是:法律制度内的冲突问题很突出,而法院不能有效实施《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另一个常被提及的问题是总体的执法状况。在欧洲共同体和中国之间签订的奠定中欧法学院之基础的《融资协议》中,就将执法体制的不足列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

  我非常高兴地发现中国《宪法》中有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并得知在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被载入了《宪法》。但是,关于这些宪法权利之效力的主流学说让我感受非常复杂。如果我的理解没错,法院和行政机关并不能直接适用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只能通过实施性立法间接适用。

  当然,我对这一问题的反应是缘于我自身的文化背景。在欧盟起草《基本权利宪章》时,围绕该宪章某些条款的直接效力曾有一场讨论。最终人们对权利和原则作出了区分。根据该宪章第52(5)条,宪章中凡就原则作出规定的条款,可以通过欧盟的立法和行政行为,以及成员国执行欧盟法律的行为加以实施。只有在解释上述行为以及就这些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决时,这些原则才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适用于宪章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宪章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有直接的效力,即使在没有实施性立法的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加以援引适用。尽管此种直接适用性可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个人之间关系的问题尚在讨论之中,但是在个人和公权力机关之间,权利和自由的直接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4中欧法律交流的新尝试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同各国已在各种领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合作项目。其中,中欧法学院作为中国第一所、目前也是唯一一所获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学院,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请您谈谈在实现支持中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一总体目标方面,中欧法学院如何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下一步的发展计划是什么?

  高美莲:中欧法学院的核心工作包括研究生教育项目、法律职业培训项目和学术研究。通过这三个支柱,中欧法学院致力于为加强法治作出贡献,但加强法治并不是中欧法学院的唯一目标。

  法治的确切含义在学术界存在大量的争论。我相信欧盟和中国都采用法治的广泛含义,其范畴内包含了保护人权的内容。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将其解释为“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中欧法学院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为强调该宣言的重要性,将其全文刻于昌平校园的一个纪念碑上。

  在中欧法学院的“欧洲—国际法项目”中,有一整个单元课程由四门课组成,专门介绍“法治与人权”这一主题。但是,法治与人权也可以视为其他单元的特征之一,因为学生们在学习中会反复接触到欧洲法院实施各种原则所形成的判例法,而这些原则是法治的组成部分。中欧法学院的中国法项目,除了向学生传授必要的中国法知识之外,还致力于加强学生抵制诱惑、拒绝背离法治的能力。中欧法学院的中方联席院长方流芳教授就亲自研究设置并定期讲授“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

  在中欧法学院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的课程中,即使课程名称没有明确使用“法治”二字,也会涉及法治的内容。例如,应国家法官学院的要求而设置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及其改革”这门课,实际上就相当于一门有关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实现基本权利的课程。而我们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的课程中,以比较的视角讨论检察官的作用或者谈及欧盟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问题时,基本诉讼权利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们还培养将法律适用于复杂而有争议的事实中的能力,这本身就是一门技巧。中欧法学院为法官和检察官设置了关于审判心理学的新课程,尤其是证人和受害人心理学。这些课程的目的是帮助法官和检察官在认定事实时减少错误的发生。还有一系列课程,例如打击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课程,向法官和检察官介绍其他国家打击特定类型犯罪的成功经验以及进行国际合作的方法。在关于调解的课程中,我们强调法官和调解员扮演的角色不同,并且希望借此强化这样一种认识:如果法官试图调解而分别与当事人谈话,但在调解失败后仍然作为法官裁判案件,那就会产生一个法治问题。而在对律师的培训中,中欧法学院有一门课程讨论在法治社会里律师的角色和功能。在研究领域,中欧法学院有几个研究项目都探讨法治的核心内容,例如“中国的法律移植与法治”项目和“民事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的角色——中国和欧盟法治下的高效程序的建立”项目。

  你还问我对中欧法学院下一步发展的看法。我希望中欧法学院未来能够为其中国学生提供在欧洲为期更长的学习机会,例如作为“欧洲—国际法项目”中的选修单元。目前,只有中欧法学院双硕士项目中成绩前30名的学生才有机会去欧洲,而且只是参加为期两周的暑期班学习。我还希望,在中欧法学院长期任教的中国和欧洲教授的人数都能增加很多。我的梦想是中欧法学院能像位于上海的中欧商学院那样拥有一栋独立的漂亮大楼。中欧法学院如获得法人资格可能会有助于很多工作的开展,例如在欧洲筹集资金,但这仅仅是一个长远的目标。

  5加强中欧多层次法律交流

  《中国社会科学报》:除了在法律教育方面深入开展交流与合作,例如共同建设中欧法学院,您觉得中国和欧盟之间还可以在哪些领域通过哪些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交流与合作?

  高美莲:迄今为止,发展援助为中国和欧盟之间的法律交流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从2000—2005年,中欧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开展的。作为中欧法学院的财政基础的欧盟拨款,也利用了这种方式筹措资金。在法律援助的领域,有一个重点项目正在筹建之中,这是欧盟向中国提供发展援助的新举措。然而,由于中国在经济上所取得的成功,欧洲向中国提供发展援助的日子将屈指可数。不依靠发展援助支持来实施的法律交流活动将变得更重要。

  我们可以将合作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中国机构与欧盟机构之间的合作。例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欧洲联盟法院(通常简称欧洲法院)的合作就是其中的重要典范。过去,这两个法院之间就举行过多次会晤。应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邀请,欧洲法院代表团于2005年3月对中国进行了首次正式访问。2008年10月和2009年9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团两次访问了欧洲法院。这种交流活动应当继续定期举办。中欧之间有很多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例如在竞争法领域就是如此。其次,中国机构与欧盟成员国机构之间的合作。对中国的很多重要机构而言,在欧盟的层面上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机构,只有在欧盟成员国层面上才能找到。以中国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例,他们与法国国立法官学院(é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有着长期的合作,目前又正在启动与德国司法学院(Deutsche Richterakademie)的合作。而中国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司法学院已经举办过联合培训课程,应该加强类似的活动。德国司法学院的院长曾告诉我,与中国同行一起上课一直都被德国法官认为是培训项目中的亮点。

  最后,中国与欧盟的个人尤其是学者之间的合作也非常重要。中欧法学院所创办的《中欧法律杂志》(China-EU Law Journal)将有助于推进合作的开展。该期刊为中国和欧洲的学术界提供了一个平台,能够展示创新研究成果、激发有关当前中欧法律问题的讨论。我希望,作为开放的、多层次的法律交流的论坛,这份刊物能够被经常使用以充分发挥作用。(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报特约记者 郝倩 本报记者 马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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