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德班举行 世界求解气候困境 中国坚持低碳道路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2-12 15:2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11月28日至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来自全球194个国家的16000余名正式代表参加会议。作为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第二承诺期的转折期,这次大会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着第二承诺期的存续,关系着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方面能否兑现承诺,切实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甚至关系着《京都议定书》的存废。

  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菲格雷斯对会议持乐观态度,但各界对会议结果并不看好。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日前表示,希望各方能够采取合作、建设性、灵活的态度参与德班气候谈判,最后找到一个“虽然大家都不满意,但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

  分歧严重 谈判陷僵局

  因各方利益、立场观点的分歧,会议一召开就步入了艰难谈判期。发达国家既不愿多出钱、出技术,更不愿意单方面提高减排目标。而各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经济状况不同,对利益的诉求和关注重点差异很大。

  针对“第二承诺期”,包括77国集团和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保留,而美国早在2001年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日本、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也已明确宣布不再参与第二承诺期谈判,一直自视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者”的欧盟虽准备加入第二承诺期,但却是有条件的。

  正在德班参加气候大会的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院长何建坤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少数发达国家拒绝承担第二承诺期义务,《京都议定书》存废问题成为德班会议焦点和成败关键。某些发达国家试图抛弃《京都议定书》,旨在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减排责任和义务上承担同等责任。对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也是当前在“巴厘路线图”下谈判进展不顺利的主要原因。

  12月6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出席高级别会议时表示,作为国际社会多边合作的基础,《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最后希望”。他呼吁发达国家仔细考虑第二承诺期,不要在第一承诺期结束后留下“空白”。

  重视变化缓解生存与发展矛盾

  从巴厘岛到坎昆,由坎昆到德班,尽管气候谈判中各国、各地区有较大分歧,但谈判一直在继续,气候大会仍然备受关注。何建坤认为,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巴厘路线图”都体现了这种共识,世界主要国家也大都采取了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反观历来气候变化大会以及其后的影响,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齐晔对记者表示,气候谈判进程实际上远远落后于全球气候变化速度,会议达成的协议和共识距离适应、减缓气候变化的需要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他认为,生存和发展不仅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挑战,更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之间一直存在的矛盾,只是现在表现得更尖锐,范围涉及更广泛。具体到某一国家、地区来讲,要平衡近期发展和长远生存之间的矛盾,必须要有巨大的技术性突破,必须考虑削减对财富的盲目过分追求。未来矛盾可能仍然存在,我们所能做到的是使矛盾不至于过分尖锐,不至于对人类造成无法承受的伤害。

  结局难料中国绿色低碳发展思路不变

  由于政治与经济上的自顾不暇,发达国家在德班会议对于热点议题的讨论显得十分消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王波认为,中国仍然需要认真做好减排工作,加快国内政策、法律和机制建设,加快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缩短中国能源消费和排放达到峰值的时间,避免更大的国际压力。

  何建坤表示,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坚决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国际制度框架和原则,这是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石。维护自《京都议定书》诞生以来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走过的进程和取得的成功及共识,要坚持第二承诺期。

  齐晔指出,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应坚持兼顾国家利益和全球、全人类利益的原则,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一定要量力而行。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中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苏伟认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就是“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规划确立了今后5年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导向,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不管会议结局如何,中国都会朝着减排、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道路前进,没有国际监督中国也会作出更大的努力。(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报记者 王春燕)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