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正义是环境正义运动向气候变化领域的延伸,它强调在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各个主体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当前,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气候变化的应对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前途和命运。在此背景下,任何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中持单边主义的气候正义观念并只顾及自身的发展都是行不通的。一个国家的气候政策必须建立在气候正义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但是,由于各国所处情境和特殊利益需求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际社会在气候正义上的分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和现实排放责任,争取自身发展空间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视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所持气候正义立场的集中表达。因而,对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也往往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论的焦点,成为气候正义观念分歧的核心。
发达国家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曲解或否定论调给气候正义观念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基本立场产生了影响。为了更好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巩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正义论基础,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上述挑战予以回应并坚持以下立场。
第一,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中国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必须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是在联合国、WTO以及IMF等国际组织的制度和实践中得到确认的事实,是一个由中国本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因素决定的事实。因此,这也是我们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
第二,坚持双轨制的谈判机制。2005年蒙特利尔会议确立了气候变化谈判的双轨制,即《京都议定书》下关于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义务的谈判(AWG-KP)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使美国等非议定书缔约方能够参与谈判的对话机制(AWG-LAC)。双轨制在近年的气候谈判中不断地受到发达国家的挑战,并有被合并为“一轨”的危险。正如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大使于庆泰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所说的,“一部分发达国家内心仍然要彻底‘杀掉’《京都议定书》”。而脱离《京都议定书》的轨道,就等于否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取得的制度成果。因此,要真正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必须坚持双轨制的谈判机制。
第三,大力实施自主减排政策。中国大力实施自主减排政策,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践行,有利于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前夕,中国宣布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45%。但更重要的是,这一目标必须逐步在国内政策中分解和实施。只有中国大力度自主减排的承诺转换为行动和实际效果,才能迫使发达国家更好地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责任的碳排放核算体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排放是以生产国为基准核算的,各国的碳排放由生产国承担。这种以生产者为中心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高碳排放产业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以及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流转造成的碳泄漏问题。从气候正义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新的不公平。因此,必须确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责任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以避免发达国家转移碳排放责任。
第五,转向二元或多元指标分配方案。在碳排放权的分配方案上,中国一直坚持“人均”的立场。但单纯的“人均”立场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它没有注意到人口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并不是单向相关的,实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可能有高人均排放。所以,坚持“人均分配”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例如,按照人均方案,印度可能是获利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赞比亚、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等国家的人均历史排放都并不低。总之,“人均分配”方案并不必然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对中国的情况实际也并不十分乐观,还会导致排放许可同时分配给气候变化的输家和赢家。因此,在碳排放分配政策的立场上,我们应当转向二元或多元指标结合的分配方案,如将“人均”方案与人类发展指数等指标结合使用,从而使中国获得更公平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灿发 陈贻健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法学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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