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先行者,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对此,承载公民重要个人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在立法修改和完善时应当予以具体化。从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的六项条文看,主要回应了公民对权利保障的需求及其他现实需要。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依法颁发给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用于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它是一国国籍的身份证明,也是公民具有从事某些社会活动的能力证明,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对2004年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作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的条款有若干项,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一代证停止使用的期限,增加了登记指纹信息的内容,强化了对公民信息的安全保护,完善了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规定。这些修改,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便于公民依法进行社会活动,加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体现了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原则。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金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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