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问题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出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关系从对立向对话、从冲突向合作、从无序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逐步推进。如何认识劳动关系的这种变化,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12月17日,“劳资冲突与合作: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与规制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来自中国、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法国、韩国等十多个国家的近百位专家围绕如何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展开了深入研讨。
全球劳资力量呈不平衡状态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多国饱受劳资冲突困扰,工会与集体谈判覆盖率大幅下降,劳资双方力量再次呈现不平衡态势。对此,英国剑桥大学达尔文学院院长威廉·布朗表示:“西方国家进入经济萧条期,失业率上升,民众的反应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潜在威胁着和平与稳定。”日本中央劳动标准委员会原主席花见忠提出,当前劳动关系的实质问题存在于那些没有组织而遭受利益剥夺的劳动者与忽视劳动者利益和诉求的既得利益者之间。威廉·布朗强调,在解决劳资冲突方面,工会和集体协商仍具有重大作用;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现在比过去更需要工会。
针对中国的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提出,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劳动关系运行形式发生了诸多变化,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中小企业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二是积极倡导合作双赢的目标,建立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中国进入集体化劳动关系转型期
结合我国“十二五”时期将着力解决的民生和劳资等重大问题,与会专家学者指出,制定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为中心内容的劳工政策,已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特别是劳动工作的当务之急。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提出,中国的劳动关系正在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调整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则告诉记者:“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更多依靠制度竞争优势的科学发展时代。政府立法调整、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及时公正的纠纷处理制度成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政策转型应立法保障“劳工三权”
集体劳动法制的建构是集体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治基本上还只是局限于个别劳动关系规制。对此,常凯认为,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立法应该提上日程。他强调,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立法核心理念,应该是明确和保障“劳工三权”,即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集体劳动法律立法,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集体劳权或“劳工三权”的立法。
程延园也认为,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基本权利是解决转型时期出现的冲突与问题的最有效方式。(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报记者 霍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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