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要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后,不少省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碳交易试点和建立碳交易市场。国务院2011年8月31日发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2011年11月9日通过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将全国“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的同时,再次明确提出探索和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举措。碳交易市场的布局包括省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再次提上日程,值得研究和关注。
法律依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省
从目前关于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和法律框架来看,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在政策层面已明确(见本文“链接”) 。至于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还是区域性或省域碳交易市场,上述文件均未明确,预留了“探索”的空间。
各省市也逐渐重视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工作。浙江省“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探索发展碳交易市场”。在中国未在国际上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前提下,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在短期内不现实,从省域碳交易市场起步探索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有切实的意义。“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省,也为省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但中国关于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中国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并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碳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在国内是否可以建立买卖CDM项目的核证减排量(CER)的市场的问题。客观上所形成的CDM碳交易局面是:中国供应了全球一半以上的CER,但仅以场外交易方式参与,将少数CER直接出售给有减排配额需求的企业,大部分出售给专业从事碳减排买卖的基金,其收购后再出售给有减排配额需求的企业或到欧洲的碳交易市场上进行期货或现货交易,使之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衍生产品,而在中国并没有形成供方的金融产业链。尽管也有观点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建立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并未直接涉及碳交易。
“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需更多依靠市场化的机制,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从政策推进转向法律规制是必然趋势。为此,需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专门立法建立起关于碳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将市场规则法制化,具体可先制定碳交易的专门管理条例,如国家发改委着手研究制定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然后制定关于碳交易的综合性法律,省域碳交易市场建立的依据将据此明确。
构建省域碳排放交易市场
在目前只有政策性框架的前提下,如何构建碳交易市场,需借鉴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经验教训,结合本省经济结构、发展水平以及减排需求而定。以浙江省为例,可从自愿减排入手,结合“十二五”减排目标,充分利用已走在前列的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初步建立碳交易市场,并着眼于与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碳交易市场的对接。具体可从四个方面着手。
培育和确立市场需求 一方面,刺激自愿减排需求。自愿减排依靠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自愿参加,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浙江自愿减排意愿有多大,待进一步调研,可预见短期内自愿减排需求小,但随着宣传和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自愿减排意愿将越来越大,这是构建碳交易市场的起点。阿里巴巴、歌山建设等浙江企业于2011年11月1日认购我国首批14.8万吨林业碳汇指标,即为很好的示范,可多加引导。
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发动组织和给予政策激励,进一步培育自愿减排需求。例如,武汉市发改委曾动员60家企业成立武汉碳减排协会,搭建自愿碳减排联盟,该联盟注册成社会团体,武汉市发改委对会员企业作出三项承诺:优先组织并积极推荐试点企业的减排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专项;在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碳减排试点企业;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争取为碳减排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另一方面,根据浙江省节能减排指标,分解产生的碳排放额度。《“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的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实质上确立了地方“排放额度”,国家发改委也提出未来将把指标分解到企业,实质上将确立企业的“排放额度”。由于不同企业的减排成本,将出现相互进行排放额度交易的需求。该额度不是《京都议定书》下强制性的国际减排配额,但在省内是有约束力的指标,将成为支撑浙江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市场需求。
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场所 可考虑按以下模式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场所或平台。
首先,由浙江产权交易所和杭州产权交易所等建立省市联合的碳交易平台。碳交易与产权交易所中物权、债权、股权等其他交易不同,但其交易平台、会员资源等可被利用,是试点建立碳交易市场较为便利的途径。例如,杭州市产权交易所有600个成员企业,可依托这些成员企业进行碳交易,杭州产权交易所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合作单位,可进行碳交易的合作,获得经验、人才、平台方面的支持。杭州市是低碳试点城市,杭州市发改委曾专门进行过关于依托产权所启动碳交易的论证和调研,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其次,依托省内现有的产权交易平台或类似交易平台试点碳交易,试行成熟后在省内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例如,嘉兴市2007年成立的中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和省内已开展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均可成为建立碳交易市场很好的试点。尤其是浙江林业碳汇交易走在全国前列,温州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建立了绿色碳汇基金,编制了全国首个“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技术规程”,并吸引了全国首个碳汇研究专业机构——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碳汇研究院”落户;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2011年11月1日正式启动了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将为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提供标准化试点平台;浙江省内已确定多个林业碳汇实验区,浙江农林大学还获得“林业碳汇计量与监测资格”。林业碳汇交易基础条件相对成熟,可通过林业碳汇交易逐渐创造和完善浙江碳交易市场的环境。
再次,与上海或北京环境能源交易所合作建立省域碳交易市场。此模式有利于借助其经验、平台,便于以后较快与全国性或国际性交易市场的对接。相对而言,北京环境能源交易所在市场基础建设以及对外合作方面有优势,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则有利于在长三角开展碳交易的合作。如在全新的基础上建立碳交易场所可能不利于吸引省内企业的合作,因此也可将此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相结合,即由省、市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合作方,牵头与其他交易所合作建立浙江省碳交易市场。未来也可根据国家整体布局,与上海、江苏合作建立长三角区域性碳交易市场。
建立、完善碳交易配套制度和机制 碳交易市场需依据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包括碳减排配额的分配,碳减排量的统计、监测、认定、核实,认证机构的资质评定和管理监督,碳减排量的定价机制,碳交易的监管等。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立法,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拟对减排量的标准体系等予以明确。在省域碳交易市场建立的过程中,除需特别考虑省情(如减排指标分配)外应符合通行市场规则和标准,以考虑未来与全国性碳交易甚至国际性碳交易市场的对接,不排除将来通过跨省碳排放交易实现减排的可能性,并且随中国碳减排义务的加强,碳交易市场可能有更广泛的主体参加,包括为应对类似欧盟针对航空业采取单边强制减排措施的报复机制提供交易平台。在此前提下,可结合省情建立特别的配额分配和市场运行监管制度,以及鼓励自愿减排交易的政策,并建立相关配套机制。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构建碳交易市场的路径与对策研究”、浙江省社科院重点课题“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浙江碳交易市场构建研究”的研究成果)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朱宏文 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链接〉〉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十二五”规划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首次就“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出明确的实施时间。
国务院2011年8月31日发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11年11月9日讨论通过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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