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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当开放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2-26 13:5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已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毫无疑问,这是立法民主化的一大进步,值得赞许和推崇。笔者注意到该修正案中有诸多亮点,如小额诉讼程序、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行为禁令等。在修正案中,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草案》回应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诉求

  《草案》第8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55条,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得到立法机构的正式认可,将使那些与环境污染纠纷、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资源优势、知识优势、社会优势,提起并进行有关侵害或损害公益的诉讼,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改变现实中一些机关、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无法可依的“良性违法”状态。可以说,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至少在这一点上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诉求,也正因如此,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才成为一大亮点。但笔者认为,针对《草案》,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中一点就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还应当放开。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卫平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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