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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切莫走偏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2-16 14:4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大众文化消费的年代,人们从过去的温饱和物质欲望中抬头,开始重视精神文化的消费和享受。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媒体文化大唱主角,所有的文化现象只要参与媒体传播就成为媒体文化的一部分。一个民族的记忆和文化遗存或者民族之根,眼看就要在文化消费和体验经济、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的今天成为被遗忘的过去。而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中,非物质文化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的“活态流变性”。我们只有在保护和重新唤醒这些记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懂得人类文化整体的内涵与意义。已经开始的新一轮寻根运动在于寻找民族文化之根。

  没有任何文字记录、影像记录或者行为记录的文化如果真的流失,将是永远的消失。现在举国上下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观念普及工作开始深入人心。通过政府工作的引导和媒体的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许多地方政府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到了重要位置,而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四级保护体系的形成,地方政府和百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也在深化。

  可以说,遗产保护从国家政府的抢救到对整个民众抢救和保护意识的唤醒,到最后达到文化自觉,已经形成共识。但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作为一个新的文化现象和文化工程,在实际的操作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也日益复杂: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产生商业价值并使其产业化,是一条长远之路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和创意是否属于保护的范畴?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学的关系?如何对待保护性的人为生存滞后问题?

  有论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也使得文化成为了“遗产”。只有当现代媒介进入人们生活的时候,人们才有了更多的野心去探知异文化。在一些人眼中,文化遗产从一开始就是“野心家”商业价值的实现对象,这似乎从一开始就看到了在商业社会发展中,经济利益驱动后的文化保护工作可能导致的结果。虽然有些危言耸听,但其预言性的阐述在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开始显露端倪。目前,我们看到的文化保护工作中打着保护的名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和产业化运作的情况很多。一些地方政府正是看到了“非遗”的商业价值,开始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渠道获得“非遗”资格,然后对其进行商业化运作。一些“非遗”项目经过批量化的、工业化的复制后的确能获得短时间的经济利益,但那样生产出的“非遗产品”是否还具有原来“物以稀为贵”的品质就大可怀疑。“保护性破坏”似乎已经成为目前“非遗”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趋向。在一些“非遗”项目论证会和产业开发论证会上,专家学者的谋略和学术见解并没有成为地方政府判定的参考,往往成了点缀甚至商业利用的工具。地方政府可以靠文化名人和学者的评价经过移花接木的方式扭曲保护的原则和本意,继续实行他们的长官意志。关于“遗产商业化”的后果,其最终无非是从原生地到外部世界,从“活态自然”到“文化消亡”。

  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在于保证其“活力”的存续,而非保证其永远原封不动。笔者认为,产业化和商业化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终目的和重点,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们整个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中的重要性,我们保护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宝贵的精神财富,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使其潜在的文化含量在当代获得重生,对恢复文化的价值、文化的尊严都有极大的作用。至于产业化和商业化运作,应当看做是创意产业的问题,在“非遗”保护中,它们可以紧密结合,但其目的和重心应该有本质的区别。概言之:“非遗”工作保精神,延续文化活力;创意产业重市场,效益最大化。

  紧接着一个问题就来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包装和创意,是否属于“非遗”保护工作的范畴?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当前保护工作的一个焦点。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期间,厦门蔡氏漆线雕第十二代传人蔡水况应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没有批量的生产,完全是一种技艺,要靠国家来维持也不好,大量地发展生产,就能够从中培养很多的学徒,那这个行业的发展希望就比较大,对地方的文化贡献就比较显著。但生产性保护也不等于简单的产业化。漆线雕技艺就面临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传统制作工艺之间的矛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前提是尊重。传统手工艺产品不应靠数量、规模化取胜,而应该小批量生产,走高精尖的市场路线,用高品质的原料、精湛的手工艺,融入精神内涵,增加手工艺品的文化附加值。

  如此说来,“非遗”保护过程中,在考察成熟的基础上,适当地进行包装和创意对“非遗”项目是有一定帮助的。可否由此结合前面的论题得出这样一个认识:“非遗”保护的重点和目标不在于让遗产项目实现其商业价值,进行产业化发展,但在遗产保护工作中,可以考虑在不损伤文化品质和原生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创意和包装。产业化的大批量生产可能并不适合“非遗”项目,但高精尖、突出其文化含量的市场路线还是可以尝试的。多个成功的案例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所以在“非遗”保护中,慎用产业化运作模式,是很有必要的,但也不能因为是“遗产”,就“等和靠”,让它一成不变,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我们的保护工作是为了让遗产在当代延续其魅力和活力,绝不能为“保护”而保护,束之高阁,那么保护的意义就丧失了。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马知遥 单位:天津大学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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