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23日,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重庆召开。来自全国的刑法专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就“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理念发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等近400名刑法专家出席本次年会。
会议期间举行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154位专家学者当选为首届理事会理事,赵秉志当选为首任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当选为常务副会长。新成立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是国家一级学会,受中国法学会业务管理和民政部注册登记管理。
“不能取消贪污受贿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在关注。
关于死刑与死缓的规定,一直是刑法的焦点。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目前不能取消官员贪污受贿死刑罪名。对于死缓制度,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高珊琦认为,对有重大立功的死缓犯一律“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形式公正下偏离了实质意义上的公正,偏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缺乏灵活性。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普通犯罪专业组组长余知越认为,最低服刑期限二十五年或二十年的规定过于机械,限制死刑的规定也应当细化,目前的死缓执行期限设置为二年至五年比较合理。
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调整对象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地沟油、毒奶粉、问题猪肉等时刻威胁人们的健康,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仍不能有效遏制。对此,本届年会上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也在重点研讨之列。
与会专家认为,食品安全犯罪还存在立法理念和实际立法两方面的不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盛宏文认为,立法理念的缺陷在于:一是未能反映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二是不注重个体安全的预防。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也提出实际立法中存在的四点不足:一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调整对象过窄(如不包括食用农产品);二是现有“掺入”行为的表述无法包含具有同样危害的渗透、浸泡、洗涤、涂抹等行为;三是缺乏对食品流通环节的刑法规制;四是缺少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行为的刑法规制。
对此,梅传强认为应拓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调整对象,增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器具罪,增加运输、持有型犯罪和过失犯罪。同时,有论者也认为,将持有危险食品规定为犯罪,可极为有利于杜绝危险食品流向市场。故应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安全刑法框架下,借鉴国外立法体例增设“持有危险食品罪”。
不断革新刑法理念
年会上,与会代表不仅细致深入地研讨了法律实务,而且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对犯罪统计、刑法理念、犯罪观、刑罚观、刑事政策、刑事司法理念、刑事和解等问题进行了全面和较为深入的研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及研究生焦阳在论文中提出,作为对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的回应,有必要对传统刑法观进行反思,并进而转变认识:从万能主义的刑法到辅助治理手段的刑法;从国家专政的刑法到民权主义刑法;从严打犯罪的刑法到预防优先的刑法;从刑法的公法化到刑法私法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针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一种新的社会观——社会强迫论,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一种现代犯罪观——自然权利背后的优势补偿。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面临很多挑战,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课题,对于防止社会转型期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与会专家认为,要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先进的刑事司法制度,需切实更新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提出,刑法理念应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为民理念、更新被害人权益保障理念等。还有专家认为,应着力建立和强化公正优先、刑法谦抑、司法高效、司法民主、恢复性司法、刑罚轻缓等理念。(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报记者 霍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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