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轮林权改革中,我国分别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相比而言,集体林改受到了更多的关注。通常认为,所谓的林权问题正是发端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学者们大多以集体林改为背景研究林权法律问题。
但是,国有林权与集体林权存在共同的制度基础,应当予以一体保护。国有林权与集体林权的一体保护,是指二者在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同一性以及在私法规范规制上的统一性。在法律地位上,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都是非所有人对森林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一种;在法律规范上,应当对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问题平等对待,统一纳入林权法律体系的建构中来,在主体地位、权能、交易规则、保护方式等方面适用统一的私法规制,不应当因所有权主体的差别而被人为地割裂。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林旭霞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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