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全民关注热议,并在一些地方掀起了房产证更名的热潮。婚姻当事人试图以此为自己寻求保障,避免离婚分割财产时发生不利后果。房产证更名,是否都有必要?对此,应从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关系着手进行研究。
《婚姻法解释三》确立夫妻房屋所有权归属
《婚姻法解释三》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确立了夫妻房产归属规则。
一是婚后受赠于一方或者双方父母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规则。对婚后受赠所得财产归属,《婚姻法》强调以赠与合同为依据认定受赠财产归属,但忽视了《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协调问题,使只能为物权取得提供原因的赠与合同成为物权取得的依据,也没有考虑受赠财产可能来自多方投入的问题。在协调与《物权法》关系的基础上,《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考虑出资来源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对于受赠于一方父母的房屋,以所有权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对于受赠于双方父母的房屋,除另有约定外,以出资认定所有权归属。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春梅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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