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问题不仅关涉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根基,而且是整个人类政治实践和交往理性的前提条件。唯其如此,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视作政治秩序的首要品质。笔者认为,正义的合理性要求制度理性与道德理性的相得益彰。
自马克斯·韦伯把制度理性优先规定为现代性的重要前提条件以来,唯制度理性的现代正义学说几乎成为人类共识。这种认知实践,在应对世俗化过程中人性堕落的现实时,不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绝非是一个理想且高尚的方案。
首先,这种认知实践,颠倒了正义的价值目的与价值手段的关系。尽管具有合理性的公平秩序,是确保社会正义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在现代性即世俗化的当下,制度理性的公平秩序尤为重要,甚至凡是有人的行为的地方,都要求应该有制度安排的优先性规范,不允许有制度真空。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文明就是制度文明。然而,无论从制度产生的根源,还是从制度的功能和效用上看,作为制度的公平秩序,仅仅是作为实现正义的工具理性手段,绝不能取代作为价值理性的德性之善。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周志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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