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期权腐败
编者按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空间的缩小,立足长远“期货”交易的期权腐败由于其手段隐蔽、安全性强,正获得越来越多贪官的“青睐”。从紫金矿业到“坝上别墅”,种种迹象表明,腐败期权化已发展成为一种新趋势和新动向。如何斩断这种畸形的政商关系,根治腐败顽疾,考验着执政者的决心和智慧,关系到反腐倡廉的最终成效。
期权腐败是在反腐败力度加大、腐败空间渐小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自我保护型”腐败。如果放任这种基于亲谊和裙带关系构成的互惠网络继续腐蚀社会,不但国民的伦理价值观念和文化取向会发生动摇,而且“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期权腐败是在反腐败力度加大、腐败空间渐小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自我保护型”腐败,是国家工作人员以现权谋取期利的事后受财行为。期权腐败预谋周密、手段隐蔽、异时操作、跨域进行、交易多样,司法实践中被发现的讼案不多。如果放任这种基于亲谊和裙带关系构成的互惠网络继续腐蚀社会,不但国民的伦理价值观念和文化取向会发生动摇,而且“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避免和着力打击期权腐败行为。在党纪层面,早在2000年,中纪委就有“三年两不准”的规定,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和代理与原任职务相关的企业活动。2004年,中办将“三年两不准”的主体扩大到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协。在法律层面,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者不但没收退职就业所得,对接收单位还要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为对“事后受财”行为进行法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2003年和2007年出台法律文件,规定以受贿罪来论处“事后受财”的犯罪行为,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把“事后受财”构成犯罪的定性为受贿罪。
然而,法律的禁止并不代表实际的不发生;讼案的稀少,也不代表期权腐败的实际发展动向。期权腐败行为由于隐蔽性强,收益高效、安全,难于侦破,因此备受贪官青睐。面对这一新的“病毒”,国家和政府应该对相关法律及制度进行“升级”。
其一,设立事后受贿罪,细化受贿行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事后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数额的,是事后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于事后一次性接受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数额,或多次接受他人财物,累计达到法定数额的,以事后受贿罪论处。为便于司法实践,对事后受贿应进行如下分类:根据事先是否存在约定,分为有约定事后受贿、无约定事后受贿,对有约定的事后受贿科刑从重。根据主体是否有第三人参与,分为直接事后受贿和间接事后受贿,前者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直接于事后接受非法财物,并达到法定数额;后者又可以划分为受寄事后受贿和指定事后受贿。受寄事后受贿表现为财物暂时受寄于第三人,事后再由第三人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指定事后受贿是指由国家工作人员指定第三人为事后受贿受益人。对间接事后受贿的定罪尺度和处罚要轻于直接事后受贿。设立事后受贿罪及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细化,可以为期权腐败提供刚性的法律制约,使期权腐败在法律领域无可遁形。
其二,完善用人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当前,公共权力在取得、配置、运行等环节都存在不少问题。政府用人制度必须改变人选人的局面,坚决贯彻用规则选人、用制度选人,破除权力取得和配置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不给期权腐败创造先决条件。此外,政府的主要作用应在于为市场提供平稳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共权力应当退出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的领域,退出可以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解决问题的领域。但目前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仍然控制着相当大的资源配置权以及行政审批权,这就为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为此,政府应当在易于发生期权腐败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减少政治权力的影响,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空间,使“权力透支”无用武之地。
其三,完善工资制度。自2006年始,中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工资制度。由于制度弹性及执行偏差,造成省际之间、行业之间和职级之间工资差距拉大。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工资中,北京最高,达到年均4.9万元,陕西最低,年均1.5万元,相差两倍多。在河南省,财政收入差的地区津贴为年均3600元,而省直、市直地区则达到年均23822元。在全国范围内,2009年公共管理领域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基本都低于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行业、金融业,且各省之间工资水平差距非常明显。上海公共管理领域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在全国最高,达到每年65919元,但与上海金融业从业人员收入平均差距为2.04倍,与信息业和软件业差距为1.54倍。在攀比和逐富心态的驱使下,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现实考虑,公务员往往会利用已经掌握的权力资源去寻租。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之下,即期权钱交易不但会使公务员丢掉饭碗,甚至身败名裂;透支权力进行期权腐败便成为贪官的“稳妥”选择。因此,为预防期权腐败的发生和蔓延,改革完善现有的工资制度已经势在必行。新的工资制度应该在地区、部门、行业、职级之间做到平衡,工资差距应该控制在伦理能够接受的水平,尤其是对于津贴、补贴、奖金等项应该制定合理的硬性标准,避免因工资差距造成的心理失衡,成为公务员进行期权腐败的催化剂。
其四,健全离职就业制度。公务员在离职后的法定期限内,限制从事一定职业或发生特定行为,是诸多国家和地区为避免“利益冲突”而对公务员设置的“过冷河”制度,是遏制期权腐败的有力措施。现职公职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实际管理能力,退休后很多人仍年富力强。退休后收入减少的现实使得诸多比较有“远见”的公职人员,在退休后就业受限以及没有离职就业制度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后路”计,便会在任职期间通过透支权力,来保证其在退休后仍能有丰厚的收入。因此,为避免期权腐败,党和政府在完善离职就业限制制度的同时,应该建立公务员退休就业制度,给在职的公职人员吃上“定心丸”。国家可建立退休公务员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全面审核和管理领导官员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就业工作。对再就业的普通退休公务人员,中心应进行登记,并跟踪其包括薪金在内的任职情况,如与离职就业限制制度规定发生冲突,中心有权在必要时停止其就业。对于县处级以上退休官员,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省级以下官员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职位,省级以上官员不得同时担任5个以上职位。管理中心每年一次对所有退休公务员就业情况进行公开,供社会监督。
对于期权腐败,法律与制度无疑是外在的重要约束。但制度只能完成制度所能完成的任务,而内在的约束才是终极约束。因此,治理期权腐败,党和政府在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同时,作为内省的行政伦理教育亦不应被忽视。(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志勇 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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