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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纠纷解决的主体与治权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1-21 10:5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主体和治权是纠纷解决的两个重要要素。纠纷解决的主体,主要指代乡村组织,也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民间纠纷调解人。乡村组织一般是国家政权组织或得到国家政权认可的社会自治组织。民间纠纷调解人一般是在民间社会享有威望的个人,这些个人其实也处在某种组织结构中。治权是指主体配置、调动资源进行纠纷解决的能力。在纠纷解决中,主体所能调动的资源包括物质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乡村的绝大部分纠纷不可能依靠法院解决,而主要依靠(也需要)乡村组织的调解,因此乡村组织的治权在中国就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村干部纠纷调解工作日益程式化

  在我们调研的安徽葛塘村,村庄历史较短,未能形成强大的宗族,大约很早以来都是一个缺乏精英和原生型内生权威的村庄。在家族层面,就更加难以有一个权威人物能统合家族内的各种事务;在村民小组层面,村民小组长的作用虽然在不断下降,但在某些紧急时刻,他们还能起到一定作用。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柏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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