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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耶律廉宁墓志》为赝品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1-16 10:0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认真研究了《耶律廉宁墓志》(以下简称《廉志》)的拓本照片之后,笔者更加认定其确为赝品。《廉志》是参照《耶律仁先墓志铭》(以下简称《先志》)、《耶律智先墓志铭》(以下简称《智志》)、《耶律奴墓志铭》(以下简称《奴志》)等契丹小字资料和相关汉字墓志铭以及《辽史》相关记载拼凑而成。采用类似续家谱的方式把虚构的人名耶律廉宁嫁接到《奴志》中去,把墓志主人虚构为《辽史》卷83耶律休哥之弟的孙子,给人新颖的印象,以掩盖其抄袭痕迹。其作伪手段再高明,终不能掩盖一些蛛丝马迹。

  所有的可通顺解读部分均能找到抄袭之处

  《廉志》的题目为,于义分别为 “可汗之”、“□”、“族系”、“仲”、“父房”、“廉宁”、“详稳”、“墓”、“志”。这是抄自《奴志》的题目,于义为“大辽契丹国之可汗之□族系横帐之仲父房国引宁详稳墓之志铭”。把《奴志》题目中的国号“大辽契丹国之”和“横帐之”以及最后的“铭”字删掉,再把人名“国引宁”改成“廉宁”,把汉语借词“墓”改成契丹语固有的单词“墓”,就成了《廉志》的题目。甚至连“详稳”的官名都没有更动,这种抄袭痕迹太明显了。

  《廉志》撰者的身份抄自《耶律弘用墓志铭》第12行。《廉志》撰者的名字(于义为“臣”)抄自《耶律副部署墓志铭》第7行。字之后应为于义为“撰”的,但《廉志》在此处放了一个谁也解读不了的字,用以迷惑研究者。引诱研究者把此字解读为“撰”的同义语。这与《萧敌鲁墓志铭》和《萧辖底墓志铭》中的有异曲同工之妙。


  《廉志》正文开始部分为,于义分别为“详稳”、“孩子”、“名”、“廉宁”、“第二个”、“哈尼”。其格式是参照《智志》第4、5行的(于义分别为“太”、“尉”、“孩子”、“名”、“耶鲁”、“第二个名”、“讹里本”)而攒成。

  《廉志》中的人名(巖木)和契丹语官名(于越)等均抄自《先志》和《智志》。《廉志》第3行的抄自《智志》第6行的(于义分别为“德”、“祖”、“皇帝”、“太”、“祖”、“天”、“金”、“皇帝之”、“御”、“父”)。把《智志》中的“皇帝”、“太”、“祖”三字删掉,再把《智志》中的改为同音的,等等。毫不夸张地说,《廉志》所有的可解读部分均能找到其抄袭之处。

  博采众家之“长”的作伪方法

  我们之所以说《廉志》东抄西凑,是因为它把一些尚未达成共识的解读意见胡乱采用。例如字出现在《先志》第2行和第3行,是辽太祖耶律阿保机祖父契丹语名字的“第二个名”。即实先生释为“孛堇”,笔者释为“保格宁”,刘浦江先生释为“阿保机”。即实先生把字释为“我的”,笔者释为契丹语固有单词“朝”或契丹语中的汉语借词“墓”的所有格形式。日本人吉本智慧子释为“位”。《廉志》采用最不被学界认同的刘浦江和吉本智慧子的释法,把分别释为“阿保机”、“位”。《廉志》看似博采众家之长,实际是博采众家之短,其拼凑痕迹可见一斑。

  《廉志》错字连篇

  传世的所有契丹小字墓志铭如同《智志》,“第二个名”均作,《廉志》在第1行却用(第二个)表示“第二个名”。说明《廉志》制造者对契丹语名字的表达还不熟悉。

  《廉志》制造者分不清原字的区别,几乎通篇都把错写成。如第2行和第16行把于义为“第四”的均误作。第15行的的末一原字均误作。第7行、第9行和第15行均把于义为“第三”的误作。《廉志》第30行、第44行、第48行出现的所谓“大安”年号均为之误,等等。很难令人相信它不是赝品。

  《廉志》主人第四子的第二个媳妇被说成既姓萧又姓耶律

  《廉志》第16行的,于义分别为“第二个”、“女”、“人”、“兀里本”、“娘子”、“国舅”、“宰相之”、“兄”、“弟之”、“秀”、“哥”、“龙”、“虎之”、“女”。契丹语用“女人”表示“妻子”,用“国舅”表示姓萧,用“兄弟之”表示“横帐之”即皇族耶律氏。“龙虎”是“龙虎卫将军”的简称。此处是说《廉志》主人第四个儿子敌里宁的第二个妻子是兀里本娘子,她是国舅宰相横帐的龙虎卫将军秀哥之女。这就太离谱了。“国舅”表示姓萧,“横帐”表示姓耶律。兀里本娘子和她的父亲秀哥被说成既姓萧又姓耶律,令人坠入五里雾中。仅此一点就足以断定《廉志》为百分之百的赝品。

  不符合墓志体例

  辽代汉字和契丹字墓志的撰写格式是题目一行,一行写不下可以在第2行甚至第3行接着写。撰者署名可以另起一行,也可以与题目写在同一行。正文须另起一行,以示对墓志主人的尊敬。《廉志》在第1行既写了题目,又写了撰者署名和正文的开始部分,正文不另起一行。殊乖墓志撰写体例。

  辽代汉字和契丹字墓志在计算世系时都是把墓志主人也算上。例如某墓志主人的第五代祖宗就是指其高祖父,第四代祖宗指曾祖父。一般说到第四代为止,第三代直接说“祖父”。《廉志》第2行的“第四代祖宗述澜释鲁”是指《廉志》主人的高祖父;第7行的“第三代祖宗老衮”实际上是指《廉志》主人的曾祖父。《廉志》主人的祖父是老衮的儿子。这种独特的计算代数的方法违背辽代墓志的常例。

  辽代汉字和契丹字墓志最后一行的年款是墓志写就的日子即定稿的日子。墓志文中出现的年款不能晚于写就的日子。《廉志》最后一行的年款是。吴英喆等把它译为“大安七年十月二日” 。然而《廉志》第44行和第45行出现了“大安七年十月六日”。十月二日定稿的墓志中,出现十月六日的事情,殊乖其例。

  辽代汉字和契丹字墓志中,凡不能确指具体日期者才使用“春”、“夏”、“秋”、“冬”的计时单词。《廉志》在第30行出现了“大安七年六月三十日夏”的短语,“夏”字显然是画蛇添足。

  文字重复

  《廉志》第40行开始部分的10个字,于义分别为“志”、“曰”、“□”、“于越之”、“□”、“代”、“□”、“夷离堇”、“金”、“族系”。这是重复第39行最后的10个字。“志曰”之后应为四字一句的歌颂墓志主人功德的合辙押韵的铭文。“□于越之□代之□夷离堇金族系”虽然有三个字不能解读,但可以看出这是一些单词的胡乱堆砌。更不可想象在第39行末尾 “志曰:□于越之□代之□夷离堇金族系”,又在第40行开始部分再说一遍。把胡乱堆砌的文字加以重复以凑足篇幅是制造赝品契丹文字墓志的方法之一,也是我们用以鉴别赝品的方法之一。

  通过上述六点,可以敲定《廉志》确是百分之百的赝品。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凤翥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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