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二十年来,不断有新文物、新文献涌现。这同高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等经费充裕以及民间收藏热有关。总的来说是好事,但即使就笔者有限的所见所闻,这些“新”文物、“新”文献,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这种现象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何辨别这些“新”文物、文献的真伪?如何不让假冒伪劣的文物、文献泛滥?
笔者认为,鉴别文物真伪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遏止假冒伪劣文物泛滥,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第一,坚持“有罪推定”原则。这是借用法律上的名词。就是对所有新出现的文物、文献,在未经确证它的真实性之前,先推定它是赝品。因此,应由这些文物、文献的持有者或主张其为真品的人或机构(以下简称“正方”)首先证明它的真实性;而不能要求质疑的人(以下简称“反方”)首先提出其为赝品的证据。
第二,正方必须公布这些文物、文献的真实来源。现在许多正方或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布来源,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或公布非真实的来源以掩人耳目。《萧敌鲁墓志铭》的正方,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的吴英喆等三位学者是公布了这合墓志的来源的。该研究院正是墓志铭的收藏者,吴英喆则是公布该墓志铭拓片的《契丹小字新资料》一书(英文)的第一作者。吴英喆等在《关于新近发现的几件契丹文墓志》一文(发表于聂鸿音等主编的《中国多文字时代的历史文献研究》一书)中是这样说的:“2007年5月初,我们从内蒙古兴安盟的一位文物爱好者魏某手中征得了一合契丹小字墓志。据魏某本人介绍,该墓志于2002年秋在内蒙古奈曼旗附近出土,并被长期莫名其妙地存放在一个农家马棚里。该农民把墓志转手给魏某后,不知何故魏某把志石存放在他家的凉房里,却把志盖藏在相隔几百里的吉林省长春市。”
这样的叙述不免令人产生一连串的疑问:奈曼旗面积达8120平方公里,幅员辽阔,这合墓志究竟出土在奈曼旗附近具体什么地方?叙述用了含糊的“出土”一词,是考古发掘出土的,还是盗掘的?语焉不详。叙述中还出现“莫名其妙”、“不知何故”这样含混的话,因为他无法解释这名卖主为什么要把志石和志盖分别放在相隔几百里的地方。可以断定,这合墓志非盗掘即伪造。正方公布的不是它的真实来源。
第三,正方必须公开论证的全过程,它又可细分为几个环节。首先是文物的形制。其次是文物的材质,如青铜器的铜、锡比例,原料产地等。这合《萧敌鲁墓志铭》是有文字的文物。如果是真品,刻石年代应在900年以前,无论保存得如何完好,总会有一些漫漶之处;如果是伪造的,刻石应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借助高科技(例如红外光),应该可以判断该墓志铭的大致刻石时间。再就是带文字文物的文字内容。这方墓志铭因为是契丹小字铭,文字内容应包括两方面,即所用契丹小字是否规范?内容的真实性是否无懈可击?一个关键字、一点关键内容的破绽就可以揭穿赝品的面目。关于这两方面,反方刘凤翥两文都提出质疑,现在应该是正方作答的时候了。
第四,不要收赃。如果文物是盗掘或来历不清的,无论是公家还是私人都不应收购。笔者用“收赃”这个词,有文物保护法为依据。收购赃品文物是违法行为,如果公私收藏者都能遵守法律,就会关掉赃品文物的买方市场。
第五,不要为赝品文物“背书”。这一条是针对公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博物馆等而言的。赝品文物一戴上姓“公”的帽子,就会披上真品的外衣,贻害无穷。经过三代契丹文字学者多年不懈的努力,至今能释读的契丹小字还只占一个很小的比例。如果《萧敌鲁墓志铭》是赝品,它对契丹小字及辽史研究造成的混乱,可想而知。而且这种“背书”,还会激发赝品文物的批量生产。种种迹象表明,这样的忧虑不是多余的。
第六,为防止赃物、赝品文物泛滥,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1.与此事有关的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综合的监管机制。2.建立文物流通的信息库。3.严格奖惩制度。对保护文物有功或发现出土文物及时上报上交者,给予奖励;对盗掘文物或发现文物而隐瞒不报者,予以惩罚。4.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博物馆应该自律。在收藏新文物时,要慎之又慎。不收赃品,不买赝品。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智超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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