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李阳的“家暴教科书”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0-24 14:0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从法律角度来看,李阳家暴案无疑为反家暴立法提供了一份标准的研究样本。从该案中,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家庭暴力发生的脉络和其呈现的不同形式,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警察介入、心理辅导及干预等域外反家暴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业已确立的家庭暴力常规处置方式。

  家庭暴力问题实在是个老话题: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正式宣布反对家庭暴力,到2001年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并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再到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启动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立项论证,中国的反家暴立法进程已然延续16年之久。

  家庭暴力的确是这个秋天最新最热的话题。一个叫Kim的美国女人将其遭受家庭暴力的照片公之于众,事件的男主角、Kim的丈夫是中国家喻户晓的英语培训专家李阳。因为Kim对家暴事件毫不掩饰的公布,也因为李阳在中国的知名度,家庭暴力再次为国人关注。

  抛开娱乐媒体的猎奇和公众对施暴者的道德责问,从法律角度来看,李阳家暴案无疑为反家暴立法提供了一份标准的研究样本。从该案中,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家庭暴力发生的脉络和其呈现的不同形式,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警察介入、心理辅导及干预等域外反家暴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业已确立的家庭暴力常规处置方式。

  “我对她们施暴了”——目睹也是一种暴力伤害

  在家暴发生的那一天,李阳当着3个女儿的面打了Kim,孩子们被吓哭,并试图去拉开父亲保护母亲。在接受北京电视台采访时,李阳公开对其家暴行为道歉,他说:“对不起,我对她们施暴了。”很少有人能够意识到,该案还有第三方受害人——李阳的3个未成年的女儿,她们受害的形式或途径不同于其母Kim,她们仅因目睹暴力而受到伤害。

  目睹何以构成暴力?

  根据国际卫生组织对暴力的定义,暴力是指故意使用身体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或其他组织、团体施加威胁或进行攻击,并且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伤害、死亡、精神损害、发育障碍或权益剥夺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暴力并不以我们常知的身体伤害为限,还包括威胁等能够造成精神损害、发育障碍或任何权益剥夺的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侵害人之主体性要素,包括肉体、精神、思想意识乃至灵魂的行为都可构成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所谓家庭暴力也不例外。

  目睹暴力,即指因亲见暴力过程或后果而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暴力形式,多指未成年人因目睹父母间的暴力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情况。未成年人是最易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群体。一项来自联合国的报告显示,每年全世界大概有2.7亿的孩子目睹了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尚未发育成熟,无论是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还是间接的为未成年人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伤害都是巨大且很难愈合的。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那些生活在暴力之中的儿童比生活在没有暴力之下的儿童要更容易实施暴力。而男性儿童在目睹了家庭暴力之后则更容易在日后成为罪犯。那些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更容易遭受到各种情感和行为困扰,例如行为猥琐,噩梦和外伤之后的精神压力错乱。李阳的家暴行为恰恰印证了美国学者的这一结论,其接受采访时承认,在其儿童时期,父亲有过对母亲施暴的经历。

  对于目睹家庭暴力,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早在1996年的“立法示范框架”中就有过相关规定。该框架要求,警察在回应家庭暴力投诉时应当作出家庭暴力报告,该种报告中必须记录“案件是否涉及小孩以及小孩是否在事发现场”,而当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发出限制令时,可以通过限制令“控制施暴者,不让其接近受害人子女”。

  可以说,未成年人在家暴案件中较之直接受害人更为弱势、更需要保护。因此,给予未成年人特别的关注和特殊的保护是反家暴立法的必修科目。

  警察介入——家务事亦需公权力干预

  与国内大部分家庭暴力事件不同,李阳家暴案最终的解决是在派出所,在警方的调解之下,李阳与妻子达成了协议,公开向妻子道歉并接受专业的心理辅导。虽然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无法确认李阳的家庭是否会因之而恢复平静和谐,但可以确定的是新的暴力并未再次发生。这显然已经达到了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首要目的——停止暴力并防止暴力升级。在这一过程当中,警察介入的作用不容忽视。

  根据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承担制止家庭暴力及劝阻、调解家庭暴力的义务主体有3类,分别是施暴者或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随着我国由单位社会向社区社会转型的完成,单位的社会功能逐步剥离,由单位来调解和阻止家庭暴力显然已不现实。村(居)民委员会固然具备离家庭最近、最易了解事件全景的优势,但其作为没有法律强制力,进而也就缺乏相应的威慑力,因而调解和阻止效果并不理想。公安机关(尤指派出所)一方面具有基层优势,能够有效调解矛盾;另一方面又享有行政执法权,可以强制制止暴力,并依法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其行为效果是前两类主体所不能比拟的。联合国家庭暴力立法示范框架中就曾明确要求“法律应该要求警察必须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每一个求助和保护的要求做出反应”。

  就李阳案来说,Kim是幸运的,当地警方很好地履行了其调解并制止家庭暴力的义务,而在我国很多地区,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普通的家务事而得不到警方的重视。对于受害人的报案,也往往以“和稀泥”、“两边说好话”的方式模糊处理,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的救助,施暴者也没有受到及时的警示和应有的惩罚。从立法层面看,仅仅规定公安机关的义务,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是造成公安机关怠于履行家庭暴力防治义务的主因。

  当然,警察或曰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并不是随意、随机和无序的。首先,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私密环境当中,必然涉及当事人隐私,因此警察的干预应当是被动的,即应由受害人申请或由目击者及其他相关人员报案而启动。其次,对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程序应当有具体的规范,即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接警、出警、处警都应有一套完备的程式化规定。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即对公安机关怠于履行义务的责任应有明确的规定,以外部强制性规定强化公安机关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

  “I am sorry”——“对不起”是有用的

  李阳案发展到现在,公众的视线已由暴力本身转向李阳道歉的诚意。从普通民众到专家学者都频频质疑李阳所谓道歉的诚意和动机,称李阳并非是真诚悔过,而是为了维护其商业形象。公众如此在意李阳的道歉,一方面是由于李阳的一系列不当言论(如结婚是为了研究、养孩子是像养小白鼠一样的实验)着实挑战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伤害了公众的感情;另一方面也说明,如果李阳真诚悔过、诚意道歉,是可以获得妻子和公众的原谅的。而从法律层面观之,对于家庭暴力这种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本是其应有的责任形式之一。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原谅的一种责任形式。作为侵权责任形式之一,赔礼道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它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慰藉;另一方面它以国家强制实施,表明了立法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谴责和否定。对于家庭暴力侵权,赔礼道歉更有其特别意义。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情感联系,施暴者的真诚悔过、表达歉意对于受害人而言更能起到情感抚慰的作用。同时,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较为温和的责任形式,有利于缓和矛盾,进而恢复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从程序意义上来看,一次有记录的道歉,完全可以作为进一步诉讼或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因此,以立法形式肯定赔礼道歉在家庭暴力侵权当中基本责任形式的地位,是反家暴立法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甚至可以对道歉的形式及诚意度测试进行概括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对赔礼道歉的肯定,就是对施暴者悔过诚意的肯定,是对其纠正暴力行为的一种鼓励。立法可以让“对不起”很有用。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郝佳 单位:法制日报社)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