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进行立法,为公安机关在必要时使用这些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且通过立法对这两类措施加以规制,不仅符合侦查机关的期待,也符合社会的期待。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设专节规定这一侦查措施,是侦查制度构建的重大突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一规定构成了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中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这里的规定是技术侦察,而不是侦查;而且警察法不是刑事诉讼法,其规定的技术侦察措施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即便是在侦查犯罪中使用这一措施,也只能用以获取侦查的线索,采取这一措施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用于刑事诉讼。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保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