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免官复叙:惩罚与较量的实践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0-21 14:1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为一种惩官方式,免官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秦律杂抄》和《除吏律》中,已有对犯失职罪的官员加以免官的处罚规定。自西汉以来,免官复叙这一做法在官员任免实践中经常使用,但随意性强,并未形成定制。东汉延续西汉的做法,对免官复叙的时间并没有限制,免官复叙的时间和复叙官阶均很随意。原因在于免官复叙的权力掌握在帝王之手,故而复叙之制也就既无必要,更无从拟定,因此,免官便经常转化成党派互相攻讦的利器。

  魏晋法令对免官禁锢之期有了简要、明确规定。如晋令规定,“犯免官,禁锢三年”。然而,两晋南朝对免官禁锢虽作了规定,但几乎未曾严格遵守。而两晋南朝的官员免官禁锢期满,复叙官与原任官职在品级上并无一定的对应关系,降一品、二品甚至五品者复叙均有之。并且,即便是降阶复叙,例外情形也随处可见。直至北魏,以北魏为代表的北律则将免官三载而降阶复叙定为常法,实属难能可贵。虽然规定较为简略,但依制而束官成为北魏官员任免的不二选择。作为北魏政权官吏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免官在惩治贪官污吏和维护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转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沈玮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