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主要推行于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该制度的特点在于,利用各民族首领代表朝廷,对各族居民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统辖;朝廷则对这些首领委以级别各异、职能不同的世袭管辖权,并为此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各族首领实施直接掌控。由于土司制度能够较好地贯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多民族国家治国理念,对维护我国西南边疆的长治久安作出了积极贡献,致使该制度成为皇朝职官体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土司制度究竟在什么时候正式结束其历史使命,学界至今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
不少学者立足于少数土司在民国时代甚至1949年后还有残存,因而将土司制度的终结确认在20世纪50年代。也有一些学仁认为,清雍正“改土归流”后,能够干扰国家边政的大土司大多被废黜,因而认定土司制度的终结应当以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为标志。当然,还有一些学仁立足于清末赵尔丰在康区的“改土归流”,最终实现了西南地区行政机构的划一,因而建议将土司制度的终结定位于清末。
上述观点虽然都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作为一种制度的终结恐怕不能以部分土司的延续与演化、以某些级别土司的存废去界定相关制度的终结,而应当立足于国家层面才有充分的理由澄清土司制度的终结。为此,如下四个方面的史实值得认真斟酌和考量。
首先,土司制度既然是中央王朝立足于边疆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建构起来的管理制度,那么讨论土司制度的终结就必须立足于王朝政权体制的整体观去下结论,才具有起码的概括力和说服力。鉴于辛亥革命是从根本上推翻了中央王朝的整个政治制度,那么作为中央王朝统治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土司制度,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背景下,宣告其终结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也就是说,辛亥革命的爆发,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王朝统治的彻底覆灭,理当同时宣告了土司制度的终结。
其次,辛亥革命后,正式接管国家大政的中华民国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法规。然而,在这些法规中,均未明确地宣告土司制度的存废。此前的土司制度既然是王朝政治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延伸,那么,在民国政府没有新的法规对土司制度加以正式确认的前提下,其合法性就无法得到新法规的支持。不管此后它以什么样的形式延续,已经不再具有合法性和必然性了。
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辛亥革命的进程有其特异性,它是以各省宣布独立、脱离清王朝的方式去实现政权的过渡。西南各省在宣告独立时,其辖地内保存着大大小小众多土司。如何处置这些土司,由于没有国家大法作为依据,各省不得不各行其是。这样一来,接管下来的土司尽管还在延续,但其不仅不具有国家层面上的合法性,而且各省的执行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改变了作为统一边疆管理制度的性质。
在这样的前提下,尽管土司还有延续,但其性质不可同日而语,土司制度已经不再是国家层面上的合法制度,而仅是一种习惯性的延伸,只能视为土司制度的残留形态。因此,从国家行政体制的整体观着眼,土司制度的终结也只能以辛亥革命为标志。
再次,土司制度的实质是承认当地世袭首领的贵族身份和统治特权,而且这样的确认是以中央王朝的皇权世袭为蓝本,去延伸、建构相应的土司世袭规范和承袭法规。可是,辛亥革命后,国家层面上的基本大法既然否定了国家层面上的皇权世袭,宣布公民身份的一律平等,当然也就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了土司承袭的合法性。从法理的整体观着眼,辛亥革命后所确立的国家根本立法,就实质而言已经否定了土司制度延续的立法基础,因而将辛亥革命作为土司制度的终结也就毋庸置疑了。
最后,辛亥革命之后,对于清代延续下来的土司领地和土司本人,虽然没有将他们作为革命的对象,而且在西南各省中,还分别执行了各不相同的优待政策。然而,在此后的地方行政管理中,不再将土司领地作为行政单元去对待,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行政机构改革,将土司领地按照统一的行政规范设置为府、州、县。短期内难以设置到位者,则是建立了相应的“设置局”。这就意味着原先的土司至此不再是中央政权认可的地方行政建制单位,即使他们的名号和部分政治特权还会继续延续一段时间,但其性质已经不再是土司或者土司领地,而是等待按照计划改革的编制未定的残留而已。
因此,即便在此后个别土司还延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但这仅是土司制度的遗留问题,而不是土司制度本身的正常延续,因而将土司制度的终结与辛亥革命挂钩,从政权管理的统一性而言也是恰当的。
基于上述四个方面的理由,笔者认为围绕土司制度终结的争论,是对土司制度不可避免的认识和深化过程,但立足于国家立法的整体性、决策的整体性和制度的整体性,土司制度的终结只能与封建王朝的终结相一致。辛亥革命在宣布皇朝统治终结的同时,也连带着宣布了土司制度的终结。至于以后的土司领地、土司名号和土司个人的存在,那仅是土司制度的残留,决不能把一种制度的残留混同于该制度的正常延续。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杨庭硕 单位:吉首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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