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中国各个领域法律的发展都始于辛亥革命
作者:cuicen   日期2011-10-12 15:1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228期 特别策划“辛亥革命的当代价值”文章之一

  辛亥革命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占有特别位置,它提出了与传统有着本质区别的政治构架和国家管理新模式。

  20世纪初,随着推翻清政府及其君主专制的思想在社会和政治意识中占有越来越重的分量,接受立宪以及将立宪运用在政治改革上,这种从未有过类似经验的思想在中国被各政治党派和社会团体掌握并用作武器。同盟会与其他党派和社会团体一样,将推翻清王朝的不妥协立场视为过渡到新的国家政治体制的计划的第一步。

  1905年8月,同盟会的宣言指明了国家发展的方向在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宣告了用共和制代替清王朝腐朽的封建君主制的时机已经成熟。1911年12月29日,中国宣布成立新政权,孙中山被推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成立了具有联合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革命政府。由革命者、自由主义者和满清旧官僚组成的临时革命政府,从一开始便体现了辛亥革命具有妥协性的特征,这给日后的政治体制变革埋下了“隐患”。

  南京革命政府(1912—1913)特别是在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的活动,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它为中国开始政治领域的现代化运动铺就了“一条通道”。在中华民国政治—法律史上,南京政府的各项措施占有特殊地位。革命政府的工作从取缔许多中世纪的法规及习俗开始,向当时的民众展示了新政权与旧政权的区别。

  革命热情的迸发推动议会制度和民主自由在政治范畴内以宣言和法律的形式得以实现。而历史证明,它并没有深深地植根于政治生活和国家结构中。当时,作为中华民国最有威望的军事和政治活动家之一,曾成功迫使清朝交出国家权力并将其相对和平地移交至新的国家机构的袁世凯,以及后来的张勋,都企图复辟帝制,好在辛亥革命在法律意识上实现了质的飞跃,最终还是成功地避免了倒退到君主制的危险。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6—1928),民主体制的运用以及议会程序的实施遇到了困难。革命力量远未准备好解决这个问题。从辛亥革命后所发生的事件来看,从革命行动向国家建设的过渡展示了典型的后革命时期的复杂性。如果说辛亥革命最初几年的主要政治危机来自死灰复燃的君主专制思想的话,那么,随着民主思想的衰退以及中央政权的削弱,民族和国家的主要危机则来自军阀集团领袖们的分裂主义,这种分裂主义使国家面临着分裂和民族主权丢失的现实威胁。

  精神和政治环境的深刻变革为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先后形成、发展开辟了道路,同时,共和制初期阶段的议会经验,为后来寻求更适合国家历史特点的政治模式打下了基础。中国共产党灵活应用了孙中山先生的宪法思想首先是1930年代初期的苏维埃区,然后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战区,战后在东北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形成了“新民主主义”模式政治体制。它在很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民主政权及其社会倾向,部分地借用了苏维埃的行政管理制度(苏联),在形成的政权结构中统一战线占有相当的比重,法制开始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标志着向新的政治体制的转变。这种政治体制利用了民主革命年代的政治和国家建设的经验,特别是1950年代初这种应用尤为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生活历来以宪法思想的原理为基础。包括1954年颁布宪法、1982年修订宪法在内的中国各个时期、各个领域法律的发展都始于辛亥革命及中华民国临时宪法(1912)。在现代中国,它们肩负着重要的使命,推进中国法律的发展,一定会取得可喜的成就。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俄]Н.Л.玛玛耶娃/文 陈开科/译 系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资深主任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