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人:朱广新(《中国法学》编辑)
点评作品: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徐国栋)
发表期刊:《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点评
自《民法通则》第2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明确规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来,民事关系多被不加分析地理解为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民法的规范领域被看做一种人人平等的法律世界。其实,民法世界的真实图像并非如此,在这个平等世界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关系。
《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刊发的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的《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一文,既从思想史的角度探讨了民事领域本有的屈从关系,又从实证法的视角梳理分析了各种民事屈从关系,从而全面揭示了民法世界中的不平等关系状况,为人们全面理解现代民法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
民事屈从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法律义务而只是被动地接受另一方决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在决策上不平等,一方作出决定时,另一方什么都不需要做,完全依从。这种“你定我从”的决策格局,与以私人自治理念构筑而起的现代民法大厦似乎相距甚远。然而,这种民事屈从关系不仅自始就是现代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自20世纪以来还呈现扩张之势。徐国栋从英国17世纪保王派政治理论家罗伯特·菲尔麦提出的“人生来不能免除对其父亲的屈从”命题(史称菲尔麦命题)为中心,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详细论述了现代法律在认识民事屈从关系上的曲折发展过程。
菲尔麦命题是在为了对抗天主教经院学者的理性平等享有论,并以父权制为英王詹姆斯一世的王权制辩护的重大政治背景下提出,与当时尚处于孕育之中的民法几乎毫不相干。菲尔麦对亲子关系屈从性的描述本为实话实说,但却被极力倡导理性平等、自由观念的启蒙思想家们视为梦魇,霍姆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皆为破解菲尔麦命题花费了很大精力,但均未真正取得成功。然而,时至18世纪,随着人人平等观念的流行,特别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经典宪法性文件中有关平等的规定对近现代各国宪法产生的巨大影响,主体平等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被普遍接受,菲尔麦命题因此销声匿迹。但是,到了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上半叶,一些研究者开始认真对待菲尔麦,菲尔麦命题在此氛围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德国学者米尔·泽克尔1903年创造的形成权概念,即被看做屈从概念复活的一个典型事件,这一概念其后广泛传播到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
不过,在徐国栋教授看来,屈从概念的复活尽管打破了民事关系的平等性、权利义务二元性的幻影,但这个概念本身明显形单影只,未被推广到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形成权概念之外,并用来分析包括亲子关系在内的其他民事屈从关系。因此,他特著此文,决意把亲子关系领域的屈从与形成权领域的屈从打通,甚至把屈从概念运用于从属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领域,形成一种规模性的屈从理论,从而打消天主教经院哲学家打造、近代重要宪法文件继受的平等幻觉,为一种新的民法理论张目。此种学术志向,在当今较为浮躁的学术氛围下格外引人注目。
除了对作为屈从关系的亲子关系作出详细分析外,文章对作为屈从关系的从属劳动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保佐人与被保佐人之间的关系、住院性的医患关系、公司管理人员与一般员工之间的关系、房屋租赁关系、附有随意条件的合同关系、附随合同关系等形形色色民事屈从关系进行的整理与分析,以及关于法律调整屈从关系的方式、方法的总结与探讨,言简意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但必须指出的是,民事屈从关系即使如作者所言构成了颇具规模的关系群,但因这些屈从关系只是出现于民法的微小领域,且它们在形成原因、存在方式、法律影响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所以这种屈从关系很难以合力之势对民事关系的平等性构成实质性威胁。以此而言,《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平等主体的规定应否作出修改还需更深入的讨论。(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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