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121期特别策划“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5周年”文章之一。
1995年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提起了多起赔偿请求诉讼。自此,日本侵略中国过程中的战争犯罪行为导致的对受害者的个人补偿问题,开始在日本法院展开了斗争。这一问题实际上不仅是受害者的个人问题,而且是和侵华战争的性质及实况,以及现实日中两国国家间的问题紧密相连的。
对于战争受害者的要求,日本政府所持的见解是,通过日中联合声明,战争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战争受害者和日本的人权派律师携手,展开了中国人战后补偿诉讼。
战后赔偿诉讼三阶段
15年的中国人战后赔偿诉讼,根据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5—2004年。这一阶段的战后补偿诉讼斗争,基本上是在各地方法院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事实被揭示出来的同时,“国家无答责”、“除斥”的法律壁垒也一定程度地被打破。
第二阶段是2004—2007年4月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这期间大部分诉讼都进入了各高等法院。其中否定适用“国家无答责”法理的判决中,有2004年5月福冈劳工第一批诉讼(福冈高等法院)、2005年3月“慰安妇”第二批诉讼(东京高等法院)、2006年6月东京劳工第二批诉讼(东京高等法院)、2007年3月遗弃毒气第二批诉讼(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等。另外在西松建设劳工诉讼中,2004年7月广岛高等法院认定了西松建设违反安全防护义务,判原告胜诉。然而“除斥”的壁垒却很厚,自2004年以后,没有再出现以违反“正义、公平理念”限制其适用的判决。在这种有进有退之中,作为日本法院最后的判断,出现了2007年4月27日最高法院对西松建设劳工诉讼的判决。
由于国家和被告企业曾经认为是铁壁的“国家无答责”和“除斥”某种程度地被突破,作为最后的杀手锏,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次抛出了日中联合声明第五条的放弃要求赔偿条款。这种将日中联合声明放弃赔偿请求权的解释由国家间扩大到个人赔偿的判决,是极其单方面的,是践踏受害者的要求的。其意图是明确的,是为了使从各地高等法院到达最高法院的诉讼受挫,并使受害者放弃提起新的诉讼。我认为这是当今日本的国家意志。因此,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要求通过诉讼取得胜利,事实上已经十分困难。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今。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理由,判受害者败诉的情况接连出现。这一阶段中变得重要起来的是“和解问题”。
2009年10月,广岛的西松建设掳日劳工事件中,以西松建设承认责任、表示谢罪、为受害者偿补二亿五千万日元设立基金等条件,和解成立。基金对象不仅是诉讼原告,还是对被强行抓掳的全部360名受害者进行补偿,以及用于受害者调查、建设纪念碑等。
2010年4月,西松建设信浓川事业所的中国劳工事件也实现了和解。西松建设作为企业将包括赔偿金在内的一亿二千八百万日元的解决金信托给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作为“西松信浓川和平基金”。
这些和解在日本政府仍然不承认强掳劳工的事实及其责任,在绝大多数加害企业并不想着手解决掳日劳工问题的今天,可以说在受害者补偿问题的解决上前进了一步,有着积极意义。但这些和解无论从内容上还是金额上,都不能说十分充分,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日本,也都存在着不同见解。诉讼上的和解是通过原告和被告双方某种程度地让步而实现的,所以受害者方面的要求不能百分之百予以实现,也是不得已的。把上述和解看做实现最终目标的第一步,或许更为重要。
败诉收获的成果
从整体上看中国战争受害者赔偿请求诉讼,原告败诉占绝大多数。但我认为事情并非如此单纯。通过一系列诉讼,我们获得了非常多的成果。
第一,让日本的法院听到了中国受害者的声音,使法院承认了受害事实。包括原告败诉的判决在内,绝大多数判决都认定了受害事实。使日本国家机器之一的法院承认过去的日本政府、军队、企业对中国人民实行的为数众多的屠杀、抓掳和奴役劳工、慰安妇、人体实验、毒气的使用及遗弃、无差别轰炸等非人的犯罪行为,意义深远。
第二,在揭示事实的过程中,刺激了历史研究,使得十几年间这一领域的研究有了非常大的进展。这点在中国、日本都是一样的。战时性暴力、细菌武器和细菌战、毒气、平顶山事件等,许多过去几乎没有被研究的领域,都出版了不少资料集和研究成果。
第三,诉讼对于受害者自身的意义。中国的战争受害者们在诉讼的过程中会出庭陈述,会在群众集会上讲述自己的受害经历等,这样的场面我见过不少。多数受害者尽管已经高龄,但讲述得很生动。能够有人倾听自己的讲述,而且是在当年加害国家的日本,能够感受到听众和自己感情的共鸣,这些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对心灵创伤的抚慰。他们提起并进行诉讼本身,就是恢复自己尊严和名誉的过程。
第四,支持这一诉讼的众多日本市民的存在。我作为负责人之一的“中国战争受害者要求支持会”成立于1995年,至今开展了许多诉讼支援活动,而且伴随着每一起诉讼都诞生了相应的支援组织。这些市民组织靠参加者的会费、捐款,以及志愿者活动开展工作。倾听中国受害者的声音,与他们产生共鸣,为了正义和人道,积极活动至今,这些人在日本尽管是少数,但却是日本的良心。
第五,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受害者和日本的律师、市民之间产生了信赖关系。不少原告都说,最初去日本出庭的时候,心情如同去“敌国”,然而在和日本支援者交流的过程中,才知道现在的日本也存在着良心和理性。对于日本市民来说,倾听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讲述是难得的机会,并且通过媒体的报道,使许多日本人知道了中国的战争受害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一系列诉讼绝不是单纯地以失败告终。诉讼是手段,并非目的。恢复一切受害者的名誉和尊严,使两国之间的信赖和友好持续发展,才是最重要的。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井上久士/文 朱春立/译 译者单位:故宫博物院研究室)(本期特别策划采写工作小组:童力、宋晖、江哲、郭烁、刘鹏、黄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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