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国家并未在国内刑法典中设立独立的海盗罪,而是依据国内刑法以“抢劫罪”、“绑架罪”等暴力犯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便是其中之一。如何使国内刑法与国际公约对接起来,应是履行国际职责的必然要求。
近十年来海洋开采活动日益频繁,海洋贸易与海洋运输业发展迅速,我国港口吞吐量已经连续7年处于世界第一,远洋运输能力居世界前列,无形中增加了海上安全事故的概率。船舶碰撞、海洋油污、海上抢劫等刑事犯罪造成重大人身及财产的巨大损失,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爆炸泄油事故、大连新港输油管爆炸事故等便是一个个鲜活的例证。
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如何加强海上风险防范能力、更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海上交通事故、海上污染事故、海上物流犯罪已经到了非动用刑事司法手段不可的地步。
......(作者:赵微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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