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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营土地应以当事人角色出现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9-25 14:0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让从事甚至主导征地和拆迁的地方政府承担法律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那些权利被消灭的民众。这就是解决这个现实问题的唯一符合法律科学、且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

  中国《物权法》颁布之后,其中第42条规定的关于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的内容,引起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征地和拆迁引起的纠纷非常多,而且这些争议常常非常激烈,带有群体性特征。这说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反映了中国社会的一些本质性问题。笔者收到很多群众来信,内容就是涉及征地和拆迁的。

  在最初设计这个法条的内容时,笔者曾经提出“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这三个原则,现在看来,这些内容还没有被社会充分理解,尤其是这个条文的主旨没有被社会理解。《物权法》第42条的主旨,其实是要规范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它把政府放置在土地经营的核心地位,并且要让政府承担征地和拆迁的法律责任。这一点笔者认为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应该予以积极地理解和贯彻。

......(作者:孙宪忠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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