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123期特别策划“保护文化遗产 守住民族之根”文章之一。
当前,从古城整体的保护形势来看,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20世纪80年代,大家都不知道古城是个好东西,在不知不觉中就毁掉了很多古城。到了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古城的认识逐步有了提高。但是到了2000年年初,古城的开发利用偏向于旅游和振兴经济。在开发的过程中,由于在理念上比较混乱,造成了很多破坏性的建设,建设了很多“假古董”,比如一些地方要建标志城等等。
这些情况在2000年年初大量出现,现在已有改观。从历史城镇的保护成果来看,我国在1982开始确定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个;1986年第二批38个;1994年第三批37个;现在又增加了11个,一共110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确立了这么多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其目的并不是要像一般城市一样拆掉旧城建设新城,保护和新建不能等同。
历史名城是非常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它不光是单个的历史建筑,一定有很多城区内容、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我国的110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80多个省级历史名城以及143个历史名镇和108个历史名村,无论是国家级的、地方级的或者是还没有被确定为名城的,这几十年来的建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城市建设对它们造成了非常大的破坏。
到目前为止,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被破坏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入选第一批历史名城的昆明,它原来有青云街、文明街和碧鸡坊三条历史街区,现在它们都已经不复存在。目前保护比较好的只有平遥和丽江两地,但是丽江周围的环境也已经遭到了破坏。可以说,能够留存并保护较好的历史名城有其特点:一是保护了历史古城、开发了新区,比如平遥、丽江、苏州及江南的一些古镇;二是保护了历史地区和街区,比如扬州、绍兴、上海、韩城等。
保护历史名城是有明确原则的。首先,保护历史文化的重要遗存,那就是一个个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其次,保护能够代表城市特色风貌的历史地段和街区,保护城市的空间格局及其城市机理。最后,保护下来的东西对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对每一个历史名城来讲都要求做好保护和规划。
就目前来讲,一方面我们在历史名城保护上有了巨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正确的历史名城保护理念仍未形成。其中有三个重要原因。
首先,在历史名城的保护理念上,没有看清楚留存这些历史名城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只是将其看成旅游的资源,没有看到它留存的中华文明重要文化遗产、城市精华。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决策人保护的理念。他们认为古城保护下来后就是发展旅游,而发展旅游是适合人们的需求,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理念。
比如以民居为主的保护区在全国任何一个城市都没有,上海的石库门没有保护区,北京的四合院也没有保护区。民居是传承文化的重要资源,是反映地方特色风情和传统风貌、凝聚地方传统文化的区域。这个特色风情的背后是它的民俗文化传统,是它重大文脉的留存,我们在保护时就缺少这种理念。如果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些问题就能改变古城遭受破坏的现状。
其次,古城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缺乏。在国外,1840年法国就制定了《历史建筑保护法》,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城镇保护法》,1972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我国只有《文物保护法》。虽然,我国在2008年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或法案。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将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混为一谈,难免造成古城保护的弱势地位。
最后,古城保护缺少资金。在德、法等西方国家,政府都出资修葺古建筑。在我国,房地产商只看重古城下地皮的价值,而忽视了古城本身的价值。近年来,我国已累计投入17.89亿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非常好。但是,我国的民间保护力量与其他国家相比几乎为零。在全世界范围来讲,民间保护力量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民间保护组织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阮仪三)
本期特别策划采写工作组:原正军、杨阳、孙龙、王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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