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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避非遗社区化保护误区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9-15 13:40: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123期特别策划“保护文化遗产 守住民族之根”文章之一。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常见的误区是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混为一谈。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所谓“文物”实质上只是逝去文化的物化遗迹,其保护方法即所谓“博物馆式的保护”,讲求“原封不动”,“修旧”尚需“如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存活于社会现实里的某种文化事象,即存活于特定人群内的文化传统,其保护方法只能是“社区化的保护”,而保护的目的则是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囿于国外引进概念的原有表述,对文化的社区化保护谓之曰“生态博物馆”其实有误。正是这样一种沿袭自博物馆式保护的理念,有可能在存活状态文化传统的保护与开发中导致错误的实践。

  在人类社会中,文化的传承载体是人群而不是器物,一种文化只能存活于社会共同体之中,这种社会共同体大至一个民族,小至一个社区。至于物的层面,就现实而言,器物只是当下文化传统存活状态的物化表现,而不是文化传统本身;就历史而言,文物只是既往传统文化逝去形态的物化遗存,也不是传统文化本身。需要特别强调,当下的“文化传统”指存活状态的文化,即“现在时”的有生命的文化形态,而既往的“传统文化”指逝去形态的文化,即“过去时”的已死亡的文化遗迹,两者有本质区别,切不可混同。现在常见提及“传统文化保护”,这也是目前文化保护研究中的一个误区,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在理论上是没道理的。所谓“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全称概念,包括了历史上已经死去的一切文化事象,其间有许多显然是无需也无法再加以保护的,需要而且能够保护的应是于今尚存并有可能继续传承至未来的“文化传统”。

  简要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化保护的基本方法可援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栖息地原则”,这也是设立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本义所在。原则上,只有对原生栖息地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才能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在实验室和培育中心进行人工繁殖,扩大种群以后仍须放归大自然,使之在原生地复原天性。

  归结起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原生地存活状态的社区化保护主要原则大致包含以下内容,涉及保护本身及相关文化资源开发这两个方面,当今,背离这些“禁则”而陷入误区的情形屡见不鲜。

  文化社区化保护决不能混同于常见的自然保护区,不可任其遵循“上帝的法则”——“弱肉强食”的“自然食物链”定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选择”法则、“封山育林禁猎,不动一草一木一鸟一兽”的自然保护区规则等,这些在文化的社区化保护中都不足取。人类群体的社会文化“生态”存在着具有特定价值取向的伦理关系,甚至存在着具有一定时代特征的政治关系,许多既有民俗、祭奠事象便与旧有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密切相关。“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相比具有重大差异,因而一味强调保持“文化原生态”只能是非理性的。自然生态“原点”(原始状况基点)的确定可以任由“上帝的法则”──自然法则发生作用,文化生态“原点”的确定却无法回避伦理的甚至是政治的社会时代背景,“文化原生态”概念本身就不能成立。

  文化社区化保护决不能混同于所谓的“文化保留地”,“原封不动”、“修旧如旧”等“博物馆式保护”的理念和做法用于此,无异于非人道地打造一个“文化动物园”。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传统就像一条条河流,尽管流向、流程、流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必定都是流动的,一旦停止流动便意味着死亡成为“文物”。流动的文化河流必然处于与时俱进的发展之中,文化传统只有在发展中才能真正实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应把文化的创新和发展置于首位,创造不断发展的文化环境,在促进当地社会发展的同时,提高民众的文化教育素养、文化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使有价值的文化因子、文化事象、文化传统能够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传承和发扬。

  社区文化资源开发决不能混同为普通的经济开发区,“征地移民”、“拆迁清场”、“三通一平”之类的开发区常规在此都是不适用的。国内各地都有大大小小的经济(产业)开发区,它们基本上均单纯采取一种经济—技术的指标,虽已有自然环境影响评估,但均无文化环境影响评估。将这样一种“工具理性”的价值取向运用于原生地存活状态文化资源的开发,势必带来对当地“文化生态”的彻底破坏,最后只剩下“见物不见人”的一堆“土木工程”。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原生地存活状态的文化资源开发应形成可持续传承的文化氛围,把社区文化传统的保护和人际传承放在重要位置,很好地把握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协调,做到原生地存活状态文化资源的永续利用。

  社区文化资源开发决不能混同为人造的文化村景观,“水缸养鱼”、“异地移植”等文化仿造操作其实与文化自身价值无关,它们注重的只是文化的使用价值。深圳的“中华民俗村”,昆明的“云南民族村”,在文化异地移植仿造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那仅仅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的成效,却与文化事象的原生地保护、文化传统不离本土的传承毫不相干。甚至包括文化原生地的本土旅游景区开发,倘若其中包含有“文化移植”的操作,哪怕是整体移植几户人家、几处庭院,人工建造起一个“高仿真社区”,其人造性质也没有改变。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原生地存活状态的文化资源开发应保护文化传统的原生地存活状态,保持不离本土的文化传承,保证生活现实中的文化源泉活水长流。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亚南)

本期特别策划采写工作组:原正军、杨阳、孙龙、王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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