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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本住房保障法》规避市场失灵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8-11 11:1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住房消费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单纯靠市场来配置住房资源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市场失灵”,公民住房权利的保障一定要有政府介入。有了《基本住房保障法》,可以引导政府在住房事业发展方向上,从过去那种单纯追求平均意义上的人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维护每个人的居住水平底线,而后者是建立社会公平公正和解决民生问题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010年“两会”期间,关于《基本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展工作再度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对《基本住房保障法》或更高一层面的《住宅法》等待已久,而政府有关部门对住宅问题的专门立法也一直给以高度重视。据有关资料,早在1983年时建设部就开始研究《住宅法》,并已形成初步草案,但时至今日,《住宅法》研究开展了27年后仍没有出台,可见其复杂性和艰巨性。

  发达国家多有专门的住宅法律体系

  几乎每个发达国家都对住宅有专门的法律体系。以美国为例,1934年美国制定第一部住房法案,即《临时住房法案》,以解决大危机时期失业人口的住房问题。1937年,该法案进一步补充为《国家住房法》,规定联邦政府出资,由地方政府负责建造廉价而卫生、合符标准的公共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1949年杜鲁门时期的《全国可承受住房法》正式明确美国政府有义务实现“向全体美国人提供体面、安全和整洁的居住环境”。此后,1968年约翰逊政府通过《住房与城市发展法》,1970年尼克松政府通过《紧急住宅融资法案》和1974年颁布《住房和社区发展法》,1987年里根政府颁布《无家可归者资助法》,1990年布什政府颁布《国民可承受住宅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住宅法律体系。

......(作者:陈杰 单位: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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