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市场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
碳金融市场的源起
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也提供了三种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
其一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它们的“指定数量单位”(AAU),承担定量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开展合作的一种灵活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但任何这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规定的量化的减排或限排承诺的目的而采取的对本国行动的补充。
其二是联合实施机制(JI),指发达国家从其在具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取减排信用,获得低价“减排单位”(ERU),用于抵减其排减义务。联合实施机制是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基于项目的合作机制,它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但有其独立的管理机构、注册程序、方法学等。
其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指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中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其排减义务。其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附件一国家履行其在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减排义务的成本;二是通过资金和技术的转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而,CDM被看成是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双赢的合作机制。
......(作者:陈柳钦 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