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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第一帝国的两大法院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8-04 10:47: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德意志第一帝国的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自962年建立至1806年崩溃,历时八百余年。

  1495年,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1486—1519年在位)在沃尔姆斯帝国大会上宣布,为了在帝国境内施行“永久和平”,特设立帝国枢密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作为帝国最高法院,定址于法兰克福;两年后,可能受到法国设立御前大审判委员会(Grand Conseil)的影响,这位皇帝又设立了另一个最高法院,名为帝国皇室法院(Reichshofrat),定址于帝国首都维也纳。帝国枢密法院于1527年迁至南德小城施佩叶(Speyer),1693年又迁至距离施佩叶不远的维茨拉尔(Wetzlar),直至帝国灭亡。帝国皇室法院在大多数时期设于维也纳,如遇皇帝实施统治的中心发生变化则随之迁移,于卡尔五世(1519—1556年在位)在位期间,甚至常年在帝国境外办公。

  两个最高法院并存

  两个最高法院并存是哈布斯堡家族统治第一帝国期间的一个独特现象,从渊源上来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院。

  帝国枢密法院有着远离皇宫的住所地和完全独立于王权的政治地位,它本身是帝国官僚体系的固定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使“永久和平”的愿望因为强制力的保障而变为真正的法律。帝国枢密法院建立后,以公爵为首的贵族被纳入到维护永久和平的行列之中,好战的骑士纷纷放弃复仇的愿望,表示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农民也倾向于利用帝国法院系统抵制诸侯和地方领主的压迫,从而使那些由封建主设立的私人性质的法院不再有存在下去的必要。

  帝国枢密法院的法官和顾问大多由各地方诸侯按照固定的配额委派而来,他们通过审判活动大规模借鉴罗马法及其注释,并适用所谓的“共同法”(ius commune),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能够在帝国范围内普遍通行的统一的法律秩序。当然,这种尝试背后隐藏着更深的内涵:帝国枢密法院试图超越当下狭隘的政治得失,找回久已失传的永恒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帝国枢密法院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审判机关,它在“永久和平”的名义下不断地通过司法程序创制“共同法”,担负着全面推进德意志法律转型的历史使命。这也正是德国学界将1495年视为德国“继受”罗马法的开始标志的原因。

  王权被架空:帝国皇室法院产生

  就在削弱封建势力的变革初现成效的时候,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发现,原本以王权为中心的封建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失灵。原被告双方之所以相信帝国枢密法院的审判具有正当性,其原因不再是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封建义务,而是以“永久和平”为核心的帝国法律。在这里,王权被法律架空了。

  1497年,法国在巴黎设立了御前大审判委员会。作为枢密院下设的司法分支机构,御前大审判委员会一方面具备与德国的帝国枢密法院相类似的司法职能,另一方面也具备为法兰西国王建言献策的咨询职能。同年12月,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在维也纳设立了一个与它非常类似的机构,帝国皇室法院,而“Reichshofrat”的字面意思就是指“帝国宫廷咨询会议”。且不论帝国皇室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法国御前大审判委员会的影响,1497年的史实很清楚地说明,第一帝国的两个最高法院在职能上有明显的区别:帝国枢密法院不具备咨政的功能,是一个完全独立于王权的专业司法机构;而帝国皇室法院则恰恰以向皇帝提供政治咨询为目的,它不仅是封建王权的产物,本身更像是一项专属于皇帝的私人财产。

......(作者:高仰光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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