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海洋这个巨大的空间为依托而产生和发展的。如果把海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做是一个系统,那么围绕海洋所发生的国家间的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就是这个大系统下面的子系统。海上行政法是海法的子法,是海法的下位法。
海上行政法是海法的下位法
海上行政法是海上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因为船舶、船员、航行安全、海上环境、水上经营、引水等问题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专门对海法中涉及行政公权行使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船舶登记、引航、船员配备、海运管理、沉船沉物的清除与打捞、港口管理、海上安全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等)进行调整所形成的特殊法律规范体系。由于海上行政法在中国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因此,明确其学科地位,确定其学科体系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
海上行政法的定位直接受海上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影响,而海上行政法调整范围又受到中国海上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中国海事部门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及水上环境污染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行使的是典型的国家公权,但目前海事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海事行政的规范化管理,也阻碍了我国海上行政法治化的进程。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进行政府体制的“大部门制”改革,交通运输部的设立即是这一改革的成果,实现了“大交通”的管理体制,使中国交通资源能够充分利用,实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沿着这一改革进程,似乎顺理成章的应当是“大海事”,将海上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综合型的海上管理机制已被国外成功的经验所验证,大海法体系下海上行政法的建构应合了中国海上行政管理体制变革的方向。
由于海上行政法理论以海上行政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因此,海上行政法学科体系也受到我国海上行政立法状况的制约。目前,中国海上行政立法主要集中在《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包括部令、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形式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性文件构成海上行政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进步,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研究等活动日益频繁、活跃,对海洋的认识、保护和重视程度也空前提高。中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规划新一轮的海事行政立法。相信随着中国海事行政立法的发展,我国海上行政法体制会越来越丰富。
海上行政法的研究领域较为广泛,其规范的主要内容是船舶法、船业法、船员法、航行法、港务法、引航法、航标法。根据国际、国内现行立法,海上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船舶管理法、船员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运输(企业)管理法、港口法、航标法、航道管理法、引航法、渔业行政法、海洋行政法等。
......(作者:王世涛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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