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而言,其侵犯的首先是国法与社纪,但其直接的受害人却是作为个体的民众。如果承认这一点,则在判决中对大众感觉予以考虑是非常自然事情。当代西方司法界中热议的恢复性司法,就是力图通过司法活动抚慰受害人,化解群众情感的过程,这也显示出司法过程对情感的高度关注。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讲究法律教化的国度。一份判决的作出不仅仅是就个案纠纷的解决,同时也应当是一次法律的教化过程。清人汪辉祖就曾告诫说“内衙听诉止能平两造之争,无以耸旁观之听”。而要实现法律教化的社会效果,显然就要求司法不能与群众的感觉过分抵触。因此,在中国古代的官府衙门里,往往都高悬“天理、人情、国法”的匾额,用来提醒主事的官员们,应当遵照天理,顺应人情,按照国法来办理政务。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许多书判是以“人情”为裁判理由的。在其中的一个出典案件中,判官就辩证地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也!”所以清代学者余延灿在《捕奸议》一文中就总结说:“情也,法也,理也,同实而异名者也。”可见,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情与国法是相通的,甚至还将人情视为是法外之法。
......(作者:洪义 薛海明 赵霞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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