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开发中由于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2004年我国《宪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正,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后国家对现有相关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均作了对应修正,并出台了“地位仅次于《宪法》”的《物权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也有类似规定,即“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公用”。
现行的法律体系虽然存在一些漏洞和内在矛盾,但真正的困难在于,即便法律体系区分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并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实践层面如何判断具体的城市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公共利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作者:肖林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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