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刑事判决都应准确无误,做到“不枉不纵”。这是一个伟大而崇高的理想,而不是冷峻的现实。司法实践一再昭示,正如人类的所有认识活动都无法避免失误一样,错案总是难免的。我们所能做的,无非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裁判的概率,而不是绝对消灭错案。错案包括两种:“纵”和“枉”。要同时最大化地降低这两种错案几乎不可能:要想使有罪者受到惩罚的几率最大化,必须要降低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运作障碍,增加受追诉者在诉讼中应尽的义务,但同时也增加了无辜者遭受惩罚的风险;要想使无罪者免受刑罚的几率最大化,必须要走完全相反的道路,但同时也增加了有罪者逃脱惩罚的风险。
选择“宁纵勿枉”
李久明、杜培武、佘祥林等案件告诉我们,我们曾选择了一条使无辜者定罪风险加大的诉讼程序。在这些可能“掉脑袋”的案件中,无辜者定罪风险增加的诉讼程序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因为这种诉讼程序可能会危及到所有的守法公民。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它“合法地”剥夺了一个人生存于世的资格,一旦出现误判,其造成的错误将无法弥补。死刑的严厉性和不可弥补性更是要求我们必须最大化地防止冤案。换言之,在死刑案件“不纵”与“不枉”不可兼得的情形下,我们应当选择“宁纵勿枉”。
......(作者:李昌盛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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