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学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两大学科的跨学科研究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然而,跨学科研究才刚刚起步,研究对象、研究问题、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人员的交流机制尚未形成。
范式和话语对接为先决问题
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于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是生长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不同构件。尽管研究对象(研究对象体现着一个独立学科质的规定性)不同,却有着大致相同的研究领域和问题,只是由于学科设置过于细化,形成相互锁隔、缺乏交流的状态。这种状况在国际上并不鲜见,而在中国尤甚,已经造成学科间范式的差别和话语系统的不兼容。
话语系统的不兼容致使许多支撑性概念、范畴形成差别,并导致一定程度的对话困难。具体表现为:两学科分别使用不同的范畴、概念来描述同一或基本相同事物,或是使用同一范畴、概念(从字面或拼写看)来指称不同的事物。例如,国际关系学中的“国际制度”与国际法学中的“国际法”究竟是何关系?是同一概念、种属概念还是外延相交概念?虽有不少释论,依然模糊不清。而稍微转换一下语境我们又会发现,同是“institution”这个词,在国际关系学和国际法学中常常有着不同内涵——制度、机制、组织、机构——此institution非彼institution,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里有不同涵义。类似情形还有不少,如国际关系中的“世界秩序”(world order)与国际法中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否为近似概念?国际关系学研究的“multilateralism”与国际法学中的“multilateralism”是同一概念还是不同概念?还有一种情形:一个学科的话语在另一个学科看来难以理解甚或是错误的。例如国际关系学讨论国际法所谓“合法性”(legitimacy)的命题,若不加诠释,在正统的国际法语境中根本不成立。诚然,两个独立学科存在范式差别和不同话语系统是正常的,但差别如此之大,以至于两科的学者在会议中不能通畅地交流以致误解对方的话语,这种现象就不正常了。
因此,跨学科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实现话语系统的对接。具体实现途径,一是从改革课程设置(特别是研究生课程设置)入手培养跨学科研究人才,使之能通晓“两种语言”;二是采取打通话语系统的具体措施,如将两个学科使用频率最高的基本概念、范畴、规范加以整合或统一,或是从语法规则和形式逻辑的角度明确界定科际间不同概念的关系,如上面论及“国际机制”与“国际法”的关系、“世界秩序”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或“国际法律秩序”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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