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当确定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对此,我认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利益的类型予以确定,并且侵权责任法保护利益应当达到重大程度,轻微的民事利益不能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以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其所保护的范围即民事权益中包含民事利益,且民事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对民事利益的范围应当怎样界定却没有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当确定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对此,我认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利益的类型予以确定,并且侵权责任法保护利益应当达到重大程度,轻微的民事利益不能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以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例如,造成口部健康损害影响亲吻的,造成双上肢截肢影响“挠痒痒”的利益损害,均不是重大利益损害,不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应当保护以下五种民事利益。
其他人格利益 其他人格利益,在学说上叫做一般人格利益,即具体人格权不能涵盖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任何人格利益,凡是没有明文规定,但确需依法进行保护的,都可以概括在这个概念里,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其他人格利益,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这个概念。
《侵权责任法》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具体分为:第一,有一些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具体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可以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中。例如,性自主权在其他法律中已经规定为人格权并受到刑法和行政法的保护,《侵权责任法》保护性自主权,可以引用其他人格利益予以保护。第二,对于有可能成为新的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例如生活安宁权、知情权等,应当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中予以保护。第三,对于具体人格权和上述人格利益无法包括的人格利益,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依法予以司法保护。例如,我国对声音权、形象权均未作权利保护,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案例,作为其他人格利益予以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保护死者人格利益,而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确有保护必要。《民法通则》在实施中遇到了这个问题,在“荷花女”案件的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对死者的名誉应当进行法律保护。这种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各界欢迎,在国外也有很好的影响。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