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陪审制促进理性司法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7-19 16:33:00 《
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12世纪中叶以前,审判方式是极为原始和落后的。判案依据的不是事实证据,判案过程也没有法理分析,而是简单地诉诸神灵、上帝和超自然力量。不可避免地,神判法、誓证法、决斗法等荒谬之极的审判方式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们虽带有明显的迷信色彩和不可预测性,但在当时人们别无选择。
王权强大和司法体系的确立是陪审制产生的重要原因
陪审团起源于欧洲大陆,最早是法兰克国王用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权性调查方法,后因法兰克王国分崩离析,王权衰落,陪审团制也未能幸免。但幸运的是,在法国的诺曼底,由于公爵权力强大,陪审团调查法得以侥幸地保存了下来。1066年随着诺曼人对英格兰的征服,又把它带进了英国。著名法学家卡内冈教授在《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一书中说:“基于王室命令、由王室官员挑选、在王室调查中使用陪审团的制度,是由在大陆上了解法兰克这一制度的诺曼人引入英格兰的。”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工具。陪审制首先被用于刑事审判的标志是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诏令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由熟悉案情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Grand Jury)。由于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所以,“大陪审团”在逐渐地被淡化,在1933年的审判组织法中(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33)开始被废除,至1948年被彻底废除。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Petty Jury)。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威廉·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演讲时说:“由陪审团审判过去曾被认为而我相信以后也会被认为是英国法律的光荣……只要这种保障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英国的自由就会继续存在。”他的这篇演说稿后来收于他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之中。
格兰威尔曾毫不夸张地写道:“首要的是,这一普通法的架构建立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这是决斗……很少能够达到的,而运用陪审制则可以很轻易并迅速地达到这一目的。……因为司法程序中几个适格证人的口供要比一个证人的分量更重,所以陪审诉讼比决斗更有赖正义,决斗是基于一个证人的证言而战,而陪审则需要12个人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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