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自然”,就是要以自然为法、以自然之态势为师,尊重并依循自然,所谓“顺其自然”是也。于是,自然转化上升为价值原则,上升为指导人们如何正确待物的规范。而“因物付物”是对待非自然的社会实在的自然原则。在此,自然与人化的界线似乎趋于消融。
“自然”有两个常见的对应词,一曰“社会”,一曰“人为”。与“社会”相对,“自然”确立了自身最基本的所指:自然物或自然界。前者偏于个体义,后者偏于整体义。而自然物之所以成其为自然物,则在于它与人为相对的基本属性,即自然。
自然而然与天地之道的价值化
依其字面义,自然即自己的样子。自、己,我也,与彼、他相对,比如章太炎那里有“自”、“他”对举的用例:“依自不依他”。《庄子·齐物论》则将“彼”、“我”对举:“非我无彼。”王船山释“彼”字曰:“自我而外谓之彼……于己之外有彼,我可施之以治,而不在我函受之中也。”换言之,己在我函受之中而不在彼函受之中。彼是他者、在外者,己是在我者。己与彼之间的界线首先划出了一个相对自在自主的独立王国。其次还意味着,自己成为自己的生发之因与存在根基,如船山所说,“事物皆由己出,己者,万事万物之因也”。自本自根,方是自己而然、自然而然。自然之域,是自在(in itself)之域、自主(by itself)之域和自为(towards itself)之域,亦是由己或自由(from itself)之域。
在最直接的层面,落在自然之域的正是自然物及自然界。依照中国传统思想的天与人的分野,自然物及自然界可归于天。实际上,自然常与天相通而与人对立。郭象注《齐物论》云:“自己而然,则谓之天然。天然耳,非为也。故以天言之。”船山“道自然而弗藉于人”的说法则以自然与人的区分为前提。就现实形态而言,自然非人所造;就存在根据而言,自然不依赖于人之所为。由人所造而藉于人的事物是人化物,包括人造器具、社会实在(如伦理关系、经济制度)等。《老子》八十章所拒绝的“什伯之器”、“舟舆”、“甲兵”属于人造器具。而人造器具往往需要坐落在社会实在之中才能得到理解。生活在桃花源的人倘若不幸堕入时空隧道而流落到现代,必迷茫于一把小钥匙,即使明白了它开锁闭锁的直接功能也不济事。《庄子·逍遥游》有寓言云:“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庄子所讥讽的,与其说是“章甫”(殷冠)本身,倒不如说是由它所牵引的整套殷周礼乐制度。
......(作者:刘梁剑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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