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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案:一个悲剧性的判决
作者:cuicen   日期2010-07-30 11:1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1799年,斯科特(Dred Scott)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个黑奴家庭。1834年,他被主人带到自由州居住,1838年,他又被带回蓄奴州。1846年,斯科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成为自由人,理由是他曾在《密苏里妥协法案》规定的自由区居住过。官司最后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57年3月6日,最高法院宣布了不利于斯科特的终局性裁判。在判决中,法院裁定:(1)斯科特不能因为曾在自由州居住过就成为自由人,因为他一旦回到蓄奴州,就只受该州的法律支配,所以仍然是一个奴隶;(2)国会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1820年《密苏里妥协法案》违宪因而无效,理由是国会超越了权力范围,侵犯了奴隶主的财产权;(3)斯科特不是美国公民,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能成为宪法所说的合众国公民,因为联邦宪法并未把黑人视为合众国公民。

  这个判决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判决在宪法层面上维护了奴隶制,这意味着奴隶制将在美国西进过程中扩张开来,进而会打破南北双方的政治平衡,这使得南北双方的争执白炽化,以妥协手段解决奴隶制问题的道路不复存在。这个判决也因此成为美国内战的导火线之一。它不仅推进了南北战争的爆发,还致使最高法院的权威降到了历史的最低点。当时,坦尼(Roger B. Taney)任首席大法官并撰写了本案判决意见书,其个人声誉几乎毁于一旦。在该案判决之前,最高法院的威望空前,坦尼被认为足以与前任大法官马歇尔齐名。但此案之后,一切都改变了。时人评论道:此案让坦尼成为“不公正的法官”,“令他丧失了作为一个人和一名法官的尊严”,同时也“让我国的司法机关蒙羞,让这个时代蒙受耻辱”。

  这个判决在我们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严重违反人道和正义,坦尼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一个判决?是因为来自南方蓄奴州的大法官主导了最高法院?是因为坦尼大法官对奴隶制的个人偏向?甚至如当时有人指责的那样,是新当选的詹姆斯·布坎南总统和最高法院的南方成员密谋的结果?今天的人们已经知道,密谋的事实并不存在。最高法院里面包括坦尼在内的多数大法官来自南方的蓄奴州倒是个事实,不过,坦尼大法官在道德情感上其实是反对奴隶制的,他无偿解放了自己名下的全部黑奴,并且资助那些得到自由后因年高体弱而难以维生的奴隶。

......(作者:张卓明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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