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9日刊发了南开大学刘敏、张欣先生的《国学争鸣须注意历史证据的准确——对梁涛先生〈论国学研究的态度、立场与方法〉中一个历史问题的厘正》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对梁文中提到的“古代地方自治传统”提出质疑,认为“在王权盖天式的控驭下,中国古代不存在世外桃源般的地方自治传统”。笔者学力浅薄,在此仅想就其中的相关论述提出一些不同意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传统中国在何种意义上可被称为“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的确是理解传统中国政治运作的一个重大问题。正因如此,刘文中援引一些论著,力图“证伪”地方自治传统。但奇怪的是,许多肯定传统中国地方自治的论述,文中却只字未提,其中不乏像孙中山、韦伯、梁启超这样一些大家的观点,这里仅略举一二。
孙中山在论述现代中国地方自治的发展愿景时曾指出,“我国以旧有自治之基础,合诸今日人人尊重民权之心理,行诸十年,不难达此目的。”可见其地方自治思想既是对西方近代自治制度的借鉴,也是对传统中国治理经验的吸取。
马克斯·韦伯对传统中国的研究一直堪称经典。在《中国的宗教》一书中,韦伯明确提到中华帝国官僚行政的疏放性特征:“皇权的官方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城市’就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地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在韦伯的描述中,中国的村落在法律和事实上都具有地方自治团体的地位和能力,在政治受上一级的县统辖,但除缴纳赋税外,它是一个以共同的血缘、风俗、道德规范等为纽带的,内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一个以传统为准绳的社会生活组织。
......(作者:顾家宁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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